【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5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文書】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1 00:21: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文書

 

文書者,指以文字或其他符號,表達吾人之意思或思想之物體而言。

 

無論其構成之物質為竹木或金石,其制作方法為寫錄或刻印,凡足以傳示其意思或思想於人者,皆為文書。

 

所謂符號,即不限於通行之文字,如商事習慣上,僅行於一定範圍之商人間之記號亦屬之。

 

惟若全為他人所不能瞭解之記號,則不得謂為文書。

 

文書依其內容,供證據之用者,謂之書證。

 

如非以其內容為證據,雖依該文書之存在或外形,可供證據之用,則屬勘驗之標的物,而非書證。

 

凡由公署或公務員於職務上所制作之文書,稱為公文書,非公務員或非公務員職務上所制作者,謂之私文書。

 

文書之內容如係記載制作人之意思表示或其他陳述者,謂之表示文書或勘驗文書,如僅記載文書制作人之見聞、判斷或感想者,謂之報告文書。

 

原制作者所作之原文書為原本。

 

照錄原文書全部者,稱為正本或繕本,正本與原本有同一效力。

 

節錄原文書內容之一部者,稱為節本。

 

經公證處認證之原本或正本,稱為認證本。

 

文書經影印而成者,謂之影本。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偽。

 

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

 

推定為真正。

 

(楊建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96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1-28 19:10 , Processed in 0.093753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