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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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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1 00:15: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一造辯論判決

 

一造辯論判決者,乃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法院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由到場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也。

 

按民事訴訟事實審採言詞辯論主義,凡審理法院,採為判決基礎之資料,均應經當事人兩造於言詞審理期日到場辯論後,始得判決,惟如貫徹此原則,在有當事人一造不到場或不為辯論,訴訟將拖延不決,乃兼採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以濟此弊。

 

惟一造辯論而判決,須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辯論,非由於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亦非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者,始得為之。

 

且到場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須能為必要之證明,其所提出之聲明或證據,均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始得令不到場或不為辯論之他造當事人喪失法律所賦予辯論之權利。

 

到場當事人如欲一造辯論而判決,應向法院聲請,第一次不到場法院不得依職權命一造辯論而判決,經再傳而仍不到場者,則並得依職權為之。

 

一造辯論而判決時,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應斟酌之。

 

未到場人以前聲明之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有一人或數人不到場時,其他共同訴訟人之到場非必為有利於全體之行為,則不得以已到場論。

 

(楊建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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