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衛所】 明代開國之初,太祖採劉基之言,立軍衛之法,自京師以達於群縣,皆立衛所,外統於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負保國衛民之責。
衛所軍之來源,一為太祖起兵時之基本部隊,稱偽從征;
一為明初削平群雄所得之部隊及元之降軍,稱為歸附;
一為因犯罪遷隸為軍者,稱為謫發;
一為按人口一家五丁或三丁抽一之原則所徵之兵,稱為群集。
衛所軍士皆為世襲,子孫相承,不得更易,其地址亦限於指定之衛所,非經特准,不得遷徙。
直系壯丁死亡或老病,則由次丁或餘丁替補。
軍人有特殊社會身分,其戶口稱之為軍戶,屬於都督府,與民戶之屬於戶部者不同。
衛所軍之組織,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由指揮使領之,一衛分五個千戶所,每千戶所有千一百二十人,由千戶一人領之,一千戶所又分為十個百戶所,每百戶所有百十二人,由百戶一人領之。
百十二人中,有軍士百人,小旗十人,總旗二人。
每十軍士由小旗一人帶領,兩總旗分領十個小旗。
衛所依地形之險要,或設所,或設衛。
集合某一區城若干衛所,設一都指揮使司,長官為都指揮使。
都指揮使司為地方最高之軍事機關,統轄省內各衛所,隸屬五軍都督府。
平日,將屬五軍都督府,兵統於都司,遇有征伐,則由兵部選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指揮作戰,戰畢,將上所佩印於朝,軍士各回衛所,將不專兵,兵練亦精,頗得唐代府兵遺意。
蓋明衛所之軍,均屯田,所有糧餉,概由屯田收入支給,此寓兵於農,俾農時則耕,閑則習武,有事則戰,雖舉國衛軍二百七十萬,國家財政,亦能收支平衡。
故太祖嘗曰:「吾養兵百萬,要不費百姓一粒米。」
(林天蔚)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