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是依政黨得票比例分配當選名額的選舉制度。
只能適用於大選舉區,其主要方法有四:一、黑爾(ThomasHare)法:以各選舉區內當選名額除各該選舉區的投票總數而得當選商數(ElectoralQuotient)以當選商數除各黨所得票數,即為各黨當選名額。
二、德路布(H.R.Droop)法:先以當選人數加一除投票總數,再以所得商數加一,即為當選商數,以當選商數除各黨所得票數,即為各黨所得當選名額,如有餘額,給予殘票最多的黨。
三、鄧特(V.D.Hondt)法:先以1234等數字,順序除各黨所得的票數,然後將除得的商數,依大小順序排列,至與當選數額相同個數為止。
此最後排列的商數,即為當選商數,以當選商數除各黨所得票數,即得各黨當選人數。
四、何根巴哈(HagenbachBiehoff)法:先以德路布法求得當選商數,再以當選商數除各黨所得票數,即得各黨當選人數。
如有當選餘額,以各黨當選人數加一,除各黨所得票數,其商數最大的黨,多當選壹名。
比例代表制的餘票(超過當選商數的票)及廢票(得票過少無當選希望的票)轉移於其他候選人的方法有二:一:單記比例投票法(SingleTransferableVote):由選舉人就選票上各候選人,填寫1234…表明其志願選舉的次序,以便餘票或廢票依次轉移。
二、名單比例投票法(ListSystemof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由政黨將候選人編成名單,選舉人或選投政黨名單,或選投名單上的候選人,選投政黨名單以政黨所編候選人的次序為當選標準,選投名單上的個人以得票較多者當選,餘票或廢票皆可轉移於同一政黨的其他侯選人。
(薛作雲)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