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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限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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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0 01:25: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限制行為能力

 

依我民法之規定:「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十三條二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七十七條上段),即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相對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

 

依我民法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下列行為,不得撤銷:一、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七十七條但書)。

 

二、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八十三條)。

 

三、就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上所為之行為(八十四條)。

 

四、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八十五條)。

 

何種法律行為為日常生活所必需,頗難一概而定,應就具體情事,依其年齡、資力,及社會地位等分別認定。

 

此外,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民法十三條三項),乃由於已婚者日常事務較為繁瑣,如均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恐有不便,且婚姻年齡,法有限制(民法九七三條),而未成年人結婚,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也(民法九七四條)。

 

(焦仁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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