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政治協商會議】 政治協商會議的召集,是依據民國三十四年國慶日,由國民政府與中共代表在重慶所公布的「雙十會談紀要」,雙方一致認為對於避免內戰,和平建設,必須共同努力。
同時,美國派遣特使馬歇爾將軍(GeorgeC.Marshall)於是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抵渝,居間斡旋,至三十五年一月十日,遂有政治協商會議的舉行,聚集各黨各派及無黨無派代表三十八人,共同商討。
此純政治性的會議,其代表名額分配及人選,均經多次斟酌,於事前商定。
由國民政府先於一月六日公布「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辦法」及會員名單,經蔣主席核定聘任。
茲列舉如下:第一方面:國民黨代表八人:孫科、吳鐵城、張群、王世杰、陳布雷、陳立夫、張厲生、邵力子。
第二方面:共產黨代表七人:周恩來、董必武、王若飛、葉劍英、吳玉章、陸定一、鄧穎超。
第三方面:民主同盟代表九人:張瀾、羅隆基、張君勱、張東蓀、沈鈞儒、張申府、黃炎培、梁漱溟、章伯鈞。
第四方面:青年黨代表五人:曾琦、陳啟天、楊永浚、余家菊、常乃。
第五方面:無黨無派代表九人:莫德惠、王雲五、傅斯年、胡霖、邵從恩、錢永銘、繆嘉銘、李燭塵、郭沫若。
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第一次政治協商會議在國民政府大禮堂揭幕。
當時出席的五方面代表會員三十四人,莫德惠赴東北宣慰,張君勱在美未歸缺席(其後均趕回參加)。
張瀾、黃炎培因病請假,未能到會。
座次係按政府公布名單排列,由國民政府蔣主席親臨主持。
事前並由政府派定參政會副祕書長雷震為此會議祕書長。
開會後,首由會議主席蔣先生宣布停止軍事衝突辦法已經商妥,停止衝突命令即可發布。
繼宣布協商會議目的在集思廣益,共商和平建國之基本方案與促進憲政實施。
蔣主席致詞後,各方面推舉代表一人致詞(中國共產黨推周恩來、民主同盟會推沈鈞青年黨推曾琦、無黨無派推邵從恩致詞),俱強調和平統一的必要。
關於該會議的討論範圍,事前頗多商量,僅規定為兩項:一是和平建設方案;
二是國民大會召集事項。
但開會時又把這兩個範圍分析為下列五個題目,即一、政府組織;
二、施政綱領;
三、國民大會;
四、憲法草案:五、軍事問題。
此一會議,為歷經抗戰八年苦難的人民,帶來和平自由新中國的無限新希望,而且會議情形除大會有所決定外,一概公開。
惟有關議事規定;
過半數會員出席,即符法定人數。
議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贊成,無反對意見者,即可通過。
但如有五人以上提出反對,得經協商後作第二次表決。
如仍有五人不同意,則再予協商。
第三次如經到會會員五分之四同意,即為通過。
此種表決方式百分比之高,為一般議事規則所無,問題固然重在「協商」,但任何一方面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反對票,議案即難成立。
因而政治協商會議議程進行遲滯,不易得到一致結論。
原定於一月二十三日閉幕的政治協商會議,經一再延展,直到一月三十一日始告完畢。
其間先後舉行大會十次,作廣泛討論。
在會議期間,民盟及左派人士經常舉行群眾集會,干擾會場秩序。
此會議雖決定五項協議,然因有關軍隊整編等基本方案,及停止衝突,恢復交通的協議,始終無法推行。
而在東北又有所謂「民主聯軍」、「自治政權」出現。
此時國共雙方始終無法停止軍事衝突,中共決不肯放棄武力而言統一,因是憲法審議工作亦入停頓狀態。
四月二十四日,蔣主席復邀請各黨派及無黨派代表商討召集國大問題,中共及民盟均藉詞請求展緩,蔣主席遂允其請,明令展期。
五月五日,國民政府由渝還都南京,已深知中共對於停戰統一,絕無誠意,國大久延,徒損政府威信而已。
十一月十五日,歷時十二年的制憲國民大會,終於揭幕。
雖中共及民盟拒絕參加,但青年、民社兩黨,經政府坦誠協商,終於參與「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制定與通過。
民國三十六年元旦,國民政府明令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政實施之準備程序」,開始作結束訓政步入憲政的部署。
自是國共關係,無法調和。
益以軍事衝突擴大,公然叛亂,更瀕於破裂。
是年十月二十七日,內政部以民主同盟參加叛亂,宣布其為非法組織,依法取締。
召開政治協商會議,企求和平團結、統一建國的始願,終與相違。
(王成聖)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6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