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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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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33: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關於法律的適用,就時的效力而言,只能適用於該法律實施後所發生的事項,不能溯及地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

 

此一原則,肇始於羅馬法,確立於法、普等國民法。

 

迄今屹立不衰,成為各國適用法律時所共同遵守的原則。

 

因為若以施行在後的法律,而溯及法律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亦須受其支配,而有其適用的效力,則法律施行前的合法行為,可以變成不法行為;

 

法律施行前所取得的權利,可予以剝奪,則人民將有無所適從之苦。

 

是以維護社會秩序安寧為主旨的法律,適足以影響社會的安寧秩序,而對於法律的尊嚴、政府的威信,亦均將受其影響。

 

故法律的效力不應溯及既往。

 

惟此一原則乃法律適用上的原則,並非立法上的限制,亦即立法機關仍可制定法律效力溯及既往的條文,使法律能夠適應時代,趕上文化的進步。

 

因為國家之制定法律所以適應時代的需要,有時因政治上、社會上、經濟上,乃至道德上的種種理由,有使法律溯及既往的必要(我國團體協約法第三十條)。

 

故多數國家的立法例,並不以其為立法上的原則,我國亦然。

 

(洪玉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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