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 EnvironmentalRights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環境權係指國民得享有健康的生活環境,且支配此生活環境之權利。
此權利的主人是每一個國民,其對象就是生活環境,如土地、空氣、水、日照、安寧、景觀等等。
環境權實包括兩部份,一為生存權,即國民得享有健康生活環境的權利,這較抽象,僅可做為環境保護立法與行政的指導原則;
另一為財產權,也就是國民支配此生活環境的權利,這較具體明確,環境的主人得據此要求防止或排除破壞環境之行為,亦得要求損害賠償和分配與交易其擁有之環境。
此兩部份可獨立,亦可合而為一。
環境權是當代公害嚴重之產物。
很久很久以前,當人口稀少,而資源豐富之際,各種生活環境資源都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免費財貨,因此無環境權之主張。
但當人口增加,農業發達,資源相對逐漸稀少之際,首先土地就變成有價值的財貨,因此發展出土地財產權;
再者,自工業革命迄今,公害日趨嚴重,其他的生活環境資源也就自然而然地成為權利主張之對象,因為它們不再可免費取得。
由於目前建立私有環境權的技術困難且成本過高,因此目前若干環境資源的環境權只能做到較原始的共有制,即環境由國民共有之,實際的主人是每一個國民所組成的代表機構,例如聯合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河域管理合作社等。
目前若干環境資源的環境權因為是採共有制,而非如較進步的土地私有制,因此易遭共有者濫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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