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性野生動物保育協定】 ConventionontheConservationofMigratorySpeciesofWildAnimals,縮寫為CMS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簡稱為波昂協定(TheBonnConveution)此協定是一個政府間的條約,目的是對遷徙性的陸生動物、海生動物、及鳥類,提供全程的保護。
此協定緣起於1972年聯合國人類生存環境會議(UNConferenceonHumanEnvironment),因為與會國家省悟到遷徙性動物之保育依賴各國或地區在主權所在地及公海上的合作,故此提出一個建議案。
此協定於1979年完成,1983年11月3日起生效。
各國政府及負責協調地區性經濟的組織均可加入此協定為會員,目前簽約會員已包括非、歐、亞、美、中美、及大洋洲許多國家。
此協定在聯合國環境計劃(UNEP)之贊助下設有一個小型祕書處,以協助會議之安排與進行,方便各國間之溝通,資訊之蒐集與傳達等,以便能儘早達成協議。
會員會議每三年召開一次,會議中決定各種政策性議案,並審核協議執行的情形。
常設委員會、資產保管國(德國),及下一次大會之地主國,負責主導會議期間三年中之政策及行政事務。
另有由各會員指派之科學家所組成之科學委員會及多種工作小組協助工作之進行。
協定設有兩種附錄。
附錄(一)中所列為各種在整體或局部分布與遷徙範圍內瀕臨絕種之動物,例如白鶴、白尾海雕、地中海僧豹等。
主權境內有附錄(一)動物之地區或國家,必須明令禁止其獵捕利用或干擾殺戳。
帶有各國旗幟之船集於公海上行駛時,亦需遵守協定之約束。
此外各國均需努力保護或改善附錄(一)中動物之棲地,並控制任何不時而其生存或遷徙之現象或因素。
附錄(二)中之動物包括可因國際合作而受益之種類,並不一定是瀕臨絕種者,例如許多雁鴨,白鹳,協定會員國應針對此等動物訂約,約中至少要包括對動物棲地的保育方法,對影響其正常遷徙因子之控制方法,合作研究項目,定期追蹤並評估動物生存狀況,及資訊交流方法等。
動物之登錄於那個附錄中可特定也可有彈性,因可指定為某種之某族群,故某個物種之某族群列於附錄(一)或(二),對其他族群所在地主國並無影響,一種動物也可因狀況不同,同時出現於附錄(一)及(二)中。
協定簽約國必須嚴格保護列入附錄(一)名單之動物及其棲地,針對附錄(二)中之動物訂定特殊國際約定,以求改善其生存狀況,並與他國合作進行研究工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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