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 Naturaliz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歸化」有二義:廣義的「歸化」係指因出生以外的原因,取得某國國籍者;
狹義的「歸化」係指外國人或無國籍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請某國國籍而獲准者。
依國籍取得的原因不同,可分為固有國籍(nationality)、取得國籍(acquirednationality)兩種,後者即為廣義之歸化。
廣義的歸化在我國包括了列四項原因:1.婚姻:為中國人妻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2.認知: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3.收養: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4.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之人,經內政部許可而歸化者。
此即為歸化之狹義定義。
狹義之歸化即指上述取得國籍之第四項,其申請歸化之條件,依我國〔國籍法〕規定如下:1.連續五年以上在中華民國有住所者。
2.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律為有行為能力者。
3.品行端正者。
4.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5.外國人有特殊功勳於中國者,雖不具上述條件,亦得准予歸化。
經歸化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應與一般國民相同,但基於歸化人對國家社會認知尚淺,各國對歸化人之參政權多有限制。
我國〔國籍法〕規定,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及隨歸化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下列公職:(1)國民政府委員、各院院長、各部部長,及委員會委員長。
(2)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3)全權大使公使。
(4)陸海空軍將官。
(5)各省區政府委員。
(6)各特別市市。
(7)各級地方自治職員。
一般歸化人自取得國籍之日起,滿十年後;
外國人有功勳於中國者自取得國籍之日起,滿五年後,內政部得呈請政府解除上述參政權之限制。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