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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法治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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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5 00:45: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韓非子法治主張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現存〔韓非子〕一書出於韓非(298~233B.C.)之著;

 

據〔史記‧老莊申韓列傳〕說,韓非「觀往者得失之變,故作孤憤、五蠢、內外儲、說林說難十餘萬言。」

 

〔漢書‧藝文志〕著錄法家韓子五十五篇;

 

〔隋書經籍志〕載法家韓子二十卷、目一卷;

 

至〔唐書藝文志〕只載法家韓子二十卷,不計篇數,可能有散佚;

 

現存的〔韓非子〕以宋乾道本為例,有二十卷五十五篇,據考證其中可能有後人附會之作。

 

即以現存本看來,〔韓非子〕是法家思想中較有體系的。

 

由於韓非身處戰國末世,有見韓國的衰弱,企圖救國存亡,主張大力改革政治,因而謀求速效,以為法治易於見功,在著作中表現了他的觀點。

 

其法治主張重在政治,建立於「人性惡」的基礎上;

 

治國以「法」為根本,君主則用「術」與「勢」以駕御臣民。

 

人性惡唯有法可治:韓非認為人性惡,所以必須以法治理,這個觀點受荀子主張的影響,不過荀子主張以「禮法」來化性起偽;

 

韓非則相信單用法治更迅速而有效,如〔八經〕中說「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

 

…賞同罰異。

 

賞莫如厚,使民利之;

 

譽莫如美,使民榮之;

 

誅莫如重,使民畏之;

 

毀莫如惡,使民恥之。」

 

好惡之情,是荀子判斷人性惡的根據;

 

韓非即根據這項對人性的判斷,用賞罰來改變人的行為,在西元前二百多年便有了這種觀點,行為主義的「增強」理論,真是瞠乎其後。

 

「五蠢」中說:「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為改,鄉人譙之弗為動,師長教之弗為變,…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姦人,然後恐懼,變其節,易其行矣。」

 

於是確定了「法」是改變行為的唯一有效工具。

 

其主張的重點如下:法:法是唯一治國的工具,從政治方面著眼,韓非所說的法是「成文法」。

 

〔難三〕中說: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這是已見於〔周官〕(周禮)記載的,行之相當久的制度。

 

〔定法篇〕中又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

 

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

 

是說法有了明文規定,便確切無移,必須堅持執行。

 

韓非相信「法」是唯一治國利器,公諸天下,人人都要奉守,所以是「公法」,是「度量的權衡」,君主和臣民一樣,也要奉守不二。

 

〔有度〕中說:「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

 

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

 

「去私曲私行」,包括君主在內,是「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

 

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又「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

 

國君與臣民共同遵守既定的法,則法真正公平,和君主「不守法」、且可「自以為法」的事實,截然不同,表現了法的真正精神和約束力,是韓非對法的觀念最值得稱道之處。

 

其次,法必須有「公信力」,韓非說:「法不信,則君行危矣。

 

…法不阿貴,繩不撓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

 

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法律之前,一律平等,法才有實際的威力和效用。

 

在〔南面〕中,韓非更明確的指向君主說;

 

「人主使人臣,雖有智能,不得背法而專制;

 

雖有賢行,不得踰功而先勞;

 

雖有忠信,不得釋法而不禁;

 

此之謂明法。」

 

如是人主守法而執法行事,嚴格的運用賞罰,稱為二柄,必能收獲行政實效。

 

〔二柄〕中說:「二柄者,刑德也。

 

…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

 

…則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

 

用賞鼓勵臣子努力於職責,有功則賞;

 

用罰使臣子慄慄危懼,不敢違法失職,所以有過必罰;

 

賞罰分明,自然容易見出事功。

 

術:韓非所說的「術」,是人君用人之術,頗有「權術」的味道,除了掌握「二柄」之外,還有:(1)隱好惡,即人君不可表示自己的好惡,不可使臣子或近侍知道自己的好惡,因為臣子和近侍,往往投君主之所好以求寵,避君主之所惡以免禍,如此便不免違法失職。

 

(見〔孤憤〕、〔和氏〕、〔姦劫弒臣〕等篇)(2)辯安危:〔安危〕中舉出了七種安術和六種危道。

 

安術是:賞罰隨是非,禍福隨善惡,死生隨法度,有賢不肖而無愛惡,有愚智而無非譽,有尺寸而無意度,有信而無詐。

 

危道是:斵削於繩之內(意為懲罰依法過輕),斵割於法之外〔懲罰依法過重〕,利人之所害,樂人之所禍,危人之所安,所愛不親,所惡不疏。

 

(3)愛與威:〔內儲說上〕列舉君主所用的七術是(眾端參觀(多方觀察),必罰明威,信賞盡能)、一聽責下(意為堅持一個原則),疑詔詭使,挾知而問,倒言反事。

 

這七者多是權術,唯愛與威二者要正用才無失,韓非說是:「愛多者則法不立,威寡者則下侵上。」

 

是人主應該戒惕的。

 

(4)明君臣之分:〔內儲說下〕中列述君主的權柄不可落在臣子手裡,君主和臣子的利害是相對的,要辨別正誤,明察事務真象。

 

韓非所說的君主權術,多在用人方面,最主要的是君主要保持相當程度的隱祕,不可使臣下對君主的個性和施為完全了解。

 

勢位:韓非相信要使法能行,必須有「位」,有位才能施展才能。

 

〔難勢〕中說:「賢人而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

 

不肖而能服於賢者,則權重位尊也。

 

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

 

而梁為天子,能亂天下。

 

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

 

韓非所說勢位(有時也單用一勢字),指的是「人之所設」,而不是出於自然的;

 

而且不能只有勢而無法,單是勢,「便治而利亂」,會因人而異,所以堯在位而天下治,桀在位而天下亂。

 

韓非所主張的勢,不必有堯舜之治,也不致有桀紂之亂,而在於二者之間。

 

同篇中說:「世之治者,不絕於中,吾所以為言勢者,中也。

 

中者,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

 

這大概就是韓非依當時環境狀況所作的治國理想,是站在務實的立場而說的。

 

統觀韓非的主張,出自於當時的形勢,希望急於收到治亂世的效果,而堅持法治,這是收效最快的一個途徑,但若求長治久安,法治雖不可缺少,單用法治卻不能維持長久,因為只使人畏威避罰,而不從教化人心著手,難以產生本固邦寧的結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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