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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齡兒童強迫入學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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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4 23:00: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學齡兒童強迫入學暫行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齡兒童強迫入學暫行辦法〕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六年(1937)七月頒布。

 

其中規定強迫入學的程序為四種:(1)勸告:限十日內入學;

 

(2)榜示姓名:仍限十日入學;

 

(3)罰款:一至五元;

 

仍限十日入學;

 

(4)徵工:無力繳納罰款者,代以相當之徵工日數,仍限十日入學。

 

上項辦法雖經頒布,但並未認真執行;

 

有關學齡兒童之強迫入學,待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國民教育法〕公布實施後,依據該法第二條第二項「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的規定,於七十一年五月公布〔強迫入學條例〕,始徹底執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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