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董事會(英國)】 BoardofGovernors(U.K.)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英國學校董事會為各中小學所設立的管理委員會,在法令規定之下,得自主性處理該校的事務,如決策及監督學校的運作等,使該校教育能適應地方的特性與需要,其任務有如我國私立學校的董事會,所不同的是英國的每所公、私立學校均需設置。
學校董事會的組織及職權,分別由〔學校董事會組織規程〕(InstrumentofGovernment)及〔學校管理細則〕(ArticleofGovernment)加以規定。
這些規程與細則或由地方教育當局訂定,或由教育部擬定,因公私立或中小學之不同而有差異,是以各地方或不同學校的組織與職權不盡相同。
唯一般均規定,董事會董事應包括兩類成員,一為代表董事(representativegovernors),另為互選董事(co-optativegovernors)。
前者係由地方教育當局或私校設立團體所任命,被任命者除部分為議會或教育委員會的成員外,尚包括教育界、家長、工商界、宗教界及地方仕紳代表等;
後者(互選董事)則由代表董事選任,主要選自教育界、家長、工商界及地方仕紳。
換言之,學校董事會的成員以能反映地方的社會生態為原則。
以前多數學校都不准許校長及教師擔任本校董事會的董事,但為使校管會加速民主化,〔一九八○年教育法案〕(EducationAct1980)及一九八四年發布的一項命令均規定,任何一所少於三百名學生的學校,至少要有一位教師代表擔任董事,有三百名以上學生的學校則至少需有二名教師代表擔任董事,教師代表均由學校全體教師推選產生。
此外並規定:除非本身不願意,否則校長必須為當然董事;
除非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數所學校共設一個董事會外,每一所中小學都必須設有自己的董事會。
學校董事會的職權因地而異,公私立學校亦有所不同。
大體而言,均負決策及監督之責,其中私立學校的董事會的權力更遠超過公立學校董事會,譬如公立學校的校長及教師多由地方教育當局任命,董事會只能參與甄選工作;
而私立學校(voluntaryschool)中的津貼學校(aidedschool),其校長及教師,則由其董事會任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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