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二十四年(1935)四月,教育部公布〔學位授予法〕;
規定學位分為學士、碩士與博士三級。
凡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覈核無異者,由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依該法獲有學士學位,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研究院(所)研究二年以上,經該院(所)考核成績合格者,得由該院(所)提出為碩士學位候選人;
通過碩士學位考試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碩士學位。
依本法獲有碩士學位,在同於前述之研究院(所)繼續研究二年以上,經該院(所)考核成績合格並提出教育部審查許可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又凡在學術上有特殊之著作或發明者,或曾任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者,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亦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博士學位候選人經博士學位評定會考試合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
〔學位授予法〕公布後,曾經數次修訂,其間民國七十二年(1983)五月之修訂及同年九月公布的〔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除刪除博士學位候選人以「在學術上有特殊之著作或發明者,或曾任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者,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亦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的資格,及改變「博士學位候選人經博士學位評定會考試合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經該校〔院〕博士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各該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博士學位」外,並詳細規定: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院〕長遴選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報准教育部後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1)曾任教授五年以上,擔任與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之有關學科教學者;
(2)中央研究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員五年以上,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3)在學術有卓越成就,並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研究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成績特優,經研究所長推薦,並由校(院)長報經教育部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但此項研究生修業期滿,並完成碩士學位應修之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其博士學位候選人考試未達博士學位標準者,得依第四條規定授予碩士學位。
又依本法受有醫學士學位,經有關醫學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專業論文,經博士班入學試驗及格,逕行修讀醫學博士學位者,得依第五條規定授予博士學位。
另軍警校(院)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標準,其學生或研究生符合本法授予學位條件,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得由各該校(院)授予學位。
此外,名譽博士學位由教育部指定或核定歷史悠久、成績優異,並設有博士班研究所之校(院)授予之。
而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1)在學術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有益人類福祉者;
(2)對國際間之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合作有重大貢獻者。
民國八十三年(1994)四月再作修訂,其修訂重點為:1.明訂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由大學授予;
大學所授予之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2.畢業生成績毋須教育部覆核:大學畢業生歷年成績,教育部已授權各校自行審核,故大學學生依〔大學法〕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成績及格,大學即可授予其學士學位。
3.增訂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授予學士學位之規定:國立空中大學辦學績效已獲社會人士肯定,又該校全修生畢業資格與一般大學相同,故增訂全修生依〔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書,授予學士學位,且其效力溯及本法修正通過前修滿規定學分之畢業生規定。
4.增訂藝術類或應用科技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以符實際之規定。
5.增訂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規定:為強化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博士班研究生除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外,尚須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始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6.增訂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規定。
7.增訂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為提升碩士論文考核之水準,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8.名譽博士學位改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學授予後,報請教育部備查。
綜括此次本法之修訂,其特色為更加符合大學自主暨學術自由之精神。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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