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委員會(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學位委員會係國務院於一九八○年二月一日批准設立,為負責大陸地區學位授予工作的決策和領導機構。
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均由國務院任免。
自學位條例公布後,國務院有關部委及高校、科研機構的主管部門亦相繼成立了地方性的學術委員會。
如中國科學院成立了學位委員會,軍隊系統成立了軍隊學位領導小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亦成立了負責學位授予工作的辦事機構。
學位委員會的職責為制定大陸地區學位工作的方針、政策,並協調各有關部委的工作;
提出高等學校與研究機構授予各級學位的授予單位及其學科、專業與博士生導師名單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批准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行使學位授予檢查職能,提請國務院停止或撤消某些學位授予單位的授予學位資格;
處理非學位授予單位對該委員會某項決定的異議;
定期召開工作會議,討論有關重大問題、確定工作重點。
學位委員會的工作主要由兩個下屬機構--學科評議組和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貫徹實施。
學科評議組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屬下的學術性工作組織。
下設學科評議分組,評議組成員的遴選,強調學術權威性、代表性、專業覆蓋面。
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目前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代管。
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下設幾個業務處,其主要職責為組織召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會議,組織學科評議組成員開展工作,組織專家檢查學位授予品質;
修訂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目錄;
負責國內外學位制度的研究工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