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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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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6:19: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論證

 

Argu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論證在日常用法中指用來支持或否認某些事務的理由和證據。

 

在邏輯方面,一個論證指一組語句或陳述句(statements),其中有一個語句是由其他語句而來的「結論」,其他語句則是「前提」(premises),論證即是由前提及結論兩大部分所組成。

 

論證在邏輯中十分重要,因為邏輯學本身就是以論證為主要研究對象,以求研究出一些方法原則以分辨其正確或不正確。

 

論證一詞的拉丁語為arguere,英文意為清楚、明白(tomakeclear)。

 

為了要能清楚明白地表達真假,論證必須形之於語言或文字,存於個人心中的思想無法稱之為論證。

 

其次,組成論證的語句必須是有真假可言的陳述句,而非感歎句、命令句及疑問句等無真假可言的語句。

 

最後,論證中的前提與結論間必須具有邏輯的關係,也就是說結論語句是受到前提語句支持而導出的。

 

一組語句必須具備前述要素,才能稱為「論證」。

 

論證實際上在日常生活中處處可見,例如對別人的斷言或主張不能確信時,通常會要求別人提供支持其主張的理由或證據,這便形成了論證。

 

不過日常論證並不具備固定而明確的形式,有時部分前提會被省略,且結論也不一定放在最後。

 

至於邏輯的論證則常有固定的標準形式:先把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前提逐條列出,最後列出結論,有時甚至會在結論前加上「因此」、「所以」等詞,以期對於論證的正確與否有更周全的評估。

 

因前提與結論間關係不同,基本上論證可以分為兩大類:實踐論證(practicalarguments)與理論論證(theoreticalarguments)在實踐論法中,前提用以支持結論所言為合理之事;

 

理論論法中,前提係用以支持結論中所言為事實。

 

理論論證所重視的是結論是否為真,而實踐論證所重視的則為結論是否為應該做的事。

 

在理論論證中,又可根據前題與結論的關聯程度,分為演繹論證(deductivearguments)與歸納論證(inductivearguments)兩類。

 

在前者中,如果前提為真,則結論亦為真,其前提與結論的關聯程度最強;

 

在後者中,縱使前提皆為真,也無法斷言結論絕不能為假,前提的真無法完全保證結論的真。

 

演繹論證可以用「有效或無效」評估,歸納論證則僅能用「強或弱」評估。

 

不過要評估一個論證是否可接受,不是憑藉個人主觀的喜好與心理因素,而應該取決於客觀的標準。

 

一般人在評估論證時,要考慮兩個主要條件:(1)前提是否為真?

 

(2)若前提為真,這些前提對於結論提供何種程度的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論證前提是否為真,是一個論證是否成立的重要條件;

 

但對於邏輯學家而言,第二項條件可能才是更重要的,因為邏輯的目的並不在判定前提的真假,而是在於檢證前提與結論間是否具有「好的」關聯程度。

 

換言之,一個論證在邏輯上是否正確,完全取決於前提與結論的關係。

 

邏輯論證只有正確與不正確之分,至於真與假則是語句本身的問題。

 

過去邏輯研究的主要工作多半集中在理論論證方面,因而在這方面的成就也較高。

 

不過由於當代語言哲學的研究重點逐漸轉向至語用學(pragmatics),實踐論證也日益受到一些哲學家與社會學家的重視。

 

如哈伯瑪斯(J.Habermas,1929~)即在其「溝通行動理論」(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中主張「溝通理性」(communicativerationality)的概念只有藉著「論證理論」(ArgumentationsTheorie)才能獲得足夠的解釋。

 

哈伯瑪斯將論辯(Diskurs)與論證(Argumentation)加以區別,認為「論辯」是指溝通過程中,當共識未能達成時,參與者所必須採取的行動,而論證則是在論辯行動下具有特色的一種溝通形式。

 

哈伯瑪斯主張的「論證」係指在溝通過程中,各參與者間將其不同的有效性主張(validityclaim)形成論辯的主題(thematization),並對其加以批判或辯護的方式。

 

他並認為,論證中應該包括理由或根據,這些根據都需以系統的方式與有效性主張連在一起。

 

一個論證是否有力,主要是以理由的穩固與否來衡量,而我們也可以藉一個說辭、行動主體在論證中的表現,若他是否合乎理性。

 

在哈伯瑪斯的學說中,實踐論辯(praktischerDiskurs)與理論論辯具有類似的邏輯結構,任何有待合理化、企圖使人信服的規範性主張都必須找出理由來支持。

 

因此實踐論辯中所謂的「規範有效性主張」帶有認知的意義,可與理論論辯中「真實性有效性主張」作同樣的處理。

 

不過哈伯瑪斯的「規範有效性主張」與「真實性有效性主張」亦有不同之處,前者並不能以假設性的方式作出獨白式的論證,必須在生活世界(lifeworld)中透過實踐論辯與有效性主張的論證來獲得共識。

 

總之,論證的意義不僅具有邏輯上的理論意義,透過學者的論述,論證在日常生活及溝通情境中也有實踐的意義。

 

對於教育工作者來說,教育過程中的說服與引導,應該是建立在理性論證的基礎上,而且論證背後所依以建立的有效性主張也應該可以接受批判與辯護,才是「論證」在教育上的最重要意義。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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