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獎學金為獎勵學行優良學生或有志學習者而贈予之款項。
獎學金與助學金的涵義不同,前者主在獎勵,多以表現優異者為對象;
後者含有補助或幫助之意,多以家境清寒或經濟能力較差者為對象。
至於獎助學金,則兼具以上兩種性質。
我國獎學金制度淵源甚早,政府遷臺前,教育部為鼓勵學子向學,即曾針對本國專科以上學生、留學生、僑生、外籍生等訂定各種獎學金辦法。
民國三十九年(1950)復訂頒〔專科以上學生工讀獎助金辦法〕,採以工助讀方式,獎助家境清寒學行優良之學生。
爾後又相繼設置多種獎(助)學金,大致可分成以下四類:(1)因特殊身分學生而設置者,如邊疆生、山地生、軍人子女、大陸來臺學生、國軍退除役官兵、公教遺族等獎(助)學金;
(2)因學術發展需要而設置者,如國父思想獎學金、中國文化及自然科學獎學金等;
(3)為獎勵個人特殊表現而設置者,如中正體育獎章獎助金、青年研究發明獎助金等;
(4)為獎勵中等以上學校學行優良學生而設置者,如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中等學校學生獎學金等。
至於獎學金的來源,除政府編列預算外,部分係由民間捐贈而來。
民國五十二年(1963),教育部為培育優秀青年,發展科學,宏揚學術,乃訂定捐助獎學金辦法,接受個人或團體捐助各種獎學金;
獎學金名稱得冠以捐助人姓名或其指定之名稱,以資紀念。
依該辦法規定,捐助獎學金之方式分為兩種:一為捐助獎學基金,以其孳息作為獎學金;
一為按年或一次捐助獎學金若干金額,由捐助人決定。
獎學金之用途則主要包括:(1)獎勵修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
(2)獎勵大專清寒優秀學生;
(3)獎助中等學校清寒優秀學生;
(4)獎勵特定之研究項目;
(5)其他由捐助人指定之用途。
多年來,不論政府編列預算或由民間捐助,我國設置之獎(助)學金種類繁多:普及各級學校,惟仍以中等以上學校居多。
各類獎(助)學金之實施對象、支給標準、名額設置等皆不盡相同,亦時有調整。
整體而言,獎(助)學金之設置,對受獎者之助益頗大,並亦發揮其預期之功效。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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