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府儒學】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臺灣府儒學乃清代在臺灣首創之儒學。
儒學規制據[大清會典]載:直省府縣衛,各於所治立學,皆祀先師,以崇矩範,闢黌舍以聚生徒,時肄習以廣衛業,勤訓迪以儲人才。
康熙二十二(1683)臺灣明鄭部將降清之後,清廷於臺灣設一府三縣,隸於福建省。
依清代所修臺灣各地方志書所記,臺灣首於康熙二十四年創立一府三縣學,即臺灣府府學、臺灣縣縣學、鳳山縣縣學、諸羅縣縣學。
唯因清廷對臺灣採取消極統治政策,自康熙二十五年至同治十年(1686~1871)僅增設二所儒學,是為彰化縣縣學、淡水廳廳學。
同治十年臺灣發生牡丹社之役,清政府憬悟臺灣在海防與海運上具重要地位,乃漸積極經略臺灣,於光緒十一年(1885)以後,指派劉銘傳專駐臺灣籌辦建省,調整行政區域為臺灣、臺北、臺南三府。
至光緒十六年臺灣共設有府學三所、縣學十所,其依設立之先後,計有:臺南府府學(原稱臺灣府府學,光緒十三年改制)、安平縣縣學(原稱臺灣縣縣學,光緒十三年改制)、鳳山縣縣學、嘉義縣縣學(原稱諸羅縣縣學、光緒十三年改制)、彰化縣縣學、新竹縣縣學(原稱淡水廳廳學,光緒四年改制)、宜蘭縣縣學(原稱噶瑪蘭廳學,光緒四年改制)、恆春縣縣學、淡水縣縣學、臺北府府學、臺灣府府學、苗栗縣縣學、雲林縣縣學。
臺灣府儒學之設備,主要為文廟與明倫堂。
文廟中為大成殿,主祀孔子;
後為崇(啟)聖祠,並於左右建名宦祠、鄉賢祠、朱子祠、文昌祠等;
廟中特有禮門、義路二門樓之設。
文廟旁建明倫堂,列六藝齋供諸生肄業。
在教官設置上,依清謝金鑾[續修臺灣縣志.學志.教官]記載:教官初制,府儒學教授一人、縣儒學教諭一人。
雍正十一年(1733),復設訓導一人,府縣學同。
另據[福建通志臺灣府.職官]所記,府學之教授大多進士或舉人出身,訓導來自舉人、太學貢生;
縣學之教諭則出身於舉人或貢生,訓導則大多是貢生。
此等教官之職,要在舉行月課,偶爾聚生講經、宣達政令。
清代地方學校與科舉考試相互配合,未入儒學之童生,需經三次考試及格,方核入府州縣學就讀。
生員在學肄業以應鄉試為主要目的,教材要為儒家經史典籍,宋明性理學說、詩詞文集、奏章政令等。
諸生應參加月課、歲試以憑黜陟,其食廩最久之優者得升入太學;
最重要者在應科考以取得參加鄉試之資格。
據[臺灣省通志.教育志.考選篇]所計,清代臺灣儒學計出員生九六○人,中舉者凡二五一名,進一步考中進士者二十九人。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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