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督學是代表同級政府和教學行政領導機構行使教育督導職權和監督執法的執行者。
大陸地區規定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的機構應設專職督學,其任免按國家行政機關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
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的機構,可以聘請兼職督學。
兼職督學具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
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督學證書。
大陸地區對督學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規定如下:(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忠誠於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2)熟悉國家有關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準;
(3)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同等學歷,有十年以上從事教育工作的經歷,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業務;
(4)深入實際、群眾,遵紀守法,辦事公道,敢說真話;
(5)身體健康。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置國家教育督導團,由總督學、副總督學、國家督學組成。
總督學由國務院任命,主持國家督導團工作。
副總督學和國家督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任命,副總督學協助總督學的工作。
國家督學的工作職責是:(1)參與教育督導團安排的有關督導工作法規、文件的擬訂工作;
(2)參加教育督導團組織的教育督導活動;
(3)參加教育督導團組織的調查研究活動;
(4)接受邀請,參加地方的教育督導和調查研究活動。
地方各級督導機構督學的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之。
(參見「督導制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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