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人如己(基督教)】 LoveofOne'sNeighbour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愛人如己」的誡命,嚴格來說,第一次出現在〔舊約肋未記〕的一連串倫理誡命,尤其是對窮人、對同胞的倫理誡命的最末端(也是最高峰):「不可存心懷恨你的兄弟,應坦白勸誡你的同胞……不可復仇,對你本國人,不可心懷怨恨,但應愛人如己:我是上主」(肋十九18)。
雖然如此,但肋未記並沒有凸顯出愛人如己為最大的誡命。
雖然「愛人如己」,可以說已隱含在〔舊約〕兩塊石版的誡命中(出二十;
申五)-即第一塊石版:第一至第三誡;
第二塊石版:第四至第十誡,但其實〔舊約〕並不如〔新約〕那樣,把「愛人如己」本身標榜為最大的兩條誡命中的第二條。
不唯如是,更由於〔舊約〕「報復律」(出二一23~25)、「毀滅律」的盛行,舊約經師們基本上是教導「愛近人」、「恨仇人」(瑪五43)的誡命,不僅把愛人中的「人」,約減為近人,更增加了「恨」的非聖經律例。
這種實況乃成為吾主耶穌在公開生活期間所面對的猶太經師倫理點。
耶穌對這種倫理的反彈出現在他愛人的勸諭上。
他不僅標榜愛人如己為全部誡命的第二條,還把它和第一條:「你應當全心、全靈、全意、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谷十二30)連起來,視之為兩條「相似」(瑪二二39)的誡命,是「全部法律和先知,之所繫(瑪二十二40)。
不僅認識了它便算「明智」,「離天主的國不遠」(谷十二34),實行了,更可「獲得永生」(路十26)。
在耶穌看來,愛人如己中所說的「人」是沒有限制的,不僅是同胞,也不僅是鄰人,而是包括外邦人、仇人、罪人在內的一切人(路十29~37)。
這是耶穌對猶太法律傳統的突破,也是他為萬民的福音的特色。
因而愛人的最後根據,不是別人的愛,也不是人間的愛,而是創造天地的天父的大愛,「他使太陽上升光照惡人,也光照善人,降雨給義人,也降雨給不義的人」(瑪五45)。
如是,愛人的誡命,上連創造,下通末世(瑪二五31~46),最後審判的問題,將不是你做了什麼大事?
而是你對你最小的兄弟中的一個做了什麼?
「愛人如己」包括仇人在內,是基督自己的生活訓示和命令,「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子女」(〔瑪竇福音‧第5章43~48節〕)。
教會在基督內和其聖愛之神的推動下,從聖德範被殺害時的為仇人祈禱(〔宗徒大事錄‧第7章54~60節〕),到今天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去監獄探望那曾槍殺他的兇手,世世代代都是如此一脈相傳,就如受迫害的教會以及整個教會,不斷在為「迫害教會的人」默默祈禱一樣。
耶穌愛人的教訓並成為後來基督徒反省的對象。
在保祿(Paul)筆下,受竟是「更高超的道路」,「永存不朽」,超越神恩的「最大」德行(垎前十三)。
而若望(John)更把愛人之愛,從創造推至天主三位在創世以前在愛之中的交流:「父啊!
願他們在我們內合而為一,就如你在我內,我在你內……叫他們合而為一,就如我們原為一體一樣,我在他們內,你在我內,使他們完全合而為一」(若十七21~23,大司祭的祈禱)。
如是愛人的根據,竟是天主內部愛的交流,而人間的愛,也成了基督和父的愛的見證。
在基督宗教中,有「全心全靈愛上主,你的天主,並愛近人如你自己」,這是〔舊約〕中全部法律和先知的總綱。
基督對此完全予以肯定、贊許:「你這樣做,必得生活」。
但在論及「愛人如己」,畢竟誰是「近人」時,基督給了一個全新的解釋。
因為當時對以色列人來說,「近人」是指自己的民族以色列人(以及皈依猶太教而受過割禮的人);
外邦人,尤其是撒瑪利亞人(以色列最輕視的民族),當然不可能是近人。
但基督用一個「善心的撒瑪利亞人」的故事,使問「畢竟誰是我的近人」的那位經師或法學士,不得不承認「憐憫人的那人」就是近人,而這位「憐憫人」的善心人士正是一個撒瑪利亞人(〔路加福音第10章25~37節〕)。
所以基督心目中的近人和「愛人如己」,是指所有的人,沒有民族、宗教、身分地位等任何「人為」的畫分與區別。
教會一開始就強調,必須如此一視同「人」,才是真正的基督徒和天主的子女:「其實你們眾人都藉著對基督耶穌的信仰;
成了天主的子女,因為你們凡是領了洗,歸於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奴隸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內已成了一個?」
(〔迦拉達書‧第3章26~28節〕)。
在此意義下的「愛人如己」,就涵蓋了法律,因為全部法律總括在這句話內:「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同前第5章14節;
羅馬書‧第13章8~10節〕)。
在教會的整個生活傳承中一直都是如此,「人人都是我的兄弟姐妹」,沒有例外。
特別在教會的慈善工作中,「愛人如己」就顯得更真實具體。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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