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願】 Voli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意願或意志行動(actofwilling),指心靈的傾向、選擇、決定的官能作用,使人能堅持特定信念或採取特定行動、根據意願決定而採取的行動,即為「自願行動」(voluntaryactions),與「非自願行動」(involuntaryactions)對立相反。
前者出於個人內在力量決定有所為,有所不為;
後者則往往迫於外力與外在環境,不得不爾。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在〔尼高邁倫理學〕(NichomacheanEthics)中指出,出於意願的行動是因受到讚美或責難;
非出自意願的行動則是寬恕或同情,前者的對錯是非應由行動者負全責,後者則不然(以其出於被強迫)。
在亞里斯多德之前,蘇格拉底(Socrates,470~399B.C.)首先認為意願與認知是不可分的心靈官能;
無人自願為惡,一切罪惡均出於無知(ignorance)。
知識即包含實踐的意志,如善必能行善。
亞里斯多德也同意無知(包括對事態狀況認識不清、對普遍原理法則缺乏認識,以及對自身行為善惡缺乏判斷等等)是非自願行動的主因,害怕痛苦則是不自願行動的主因。
不過他認為意願不同於認知的心靈官能,其主要作用在根據已知情境選擇行動;
而主導選擇的力量可能是理性,也可能是非理性的激情與憤怒。
近世哲學家中康德(I.Kant,1724~1804)則直接肯定意願或意志(will)即實踐理性(PracticalReason),其主要特徵為自由與自律。
意志自由在能根據個人內心理性良知,依無上道德律則,排除一切經驗主觀好惡利害,乃至因果定律,盡人應盡的義務。
簡言之,自由即反因果(acausal)。
理性自律即在使個人不因外在獎懲(他律)而行事;
僅遵個人內心依良知理性所立之法而行。
康德的說法受到當代倫理學家塞德威克(HenrySidgwick,1838~1900)的反對。
塞氏認為意願不等於理性,激情欲望等非理性的心理情緒也能產生自願行動。
自願與不自願行動的主要差別在於前者是行動者清楚意識到的行動,後者則出於機械性、無意識的反射作用。
其次自願行動往往伴隨意圖(intention),經過不斷重覆練習,可形成習慣;
基本上是可以由自我控制的行動。
不自願行動則出於本能,無法由自我控制。
蓄意的自願行動使人能慎思熟慮(deliberation),考慮行動可能造成的後果,從而選擇行動的方式。
不自願行動則往往不假思索,不計後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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