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說】 Justific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圓說」有多重解釋,其一是跟信念的證實有關,如說出一個理由,且具有可信性。
在實際情境中,不一定考量全部的信念,而是以部分互相依賴的信念為主,深信可以使之得到整體接受。
另一種解釋是指通則化(generalization):任何人對甲不同於乙,便要圓說;
即指出甲乙之間的不同,也可說是公平原則。
圓說可分為兩個步驟:首先是對情境的複合界定(acomplexdefinition),其次是說明何種理由或哪些理由較其他的為佳。
最後一種解釋跟責任有關,只可應用到可控制的行動。
如大至國家教育政策的決定,小至個人的生涯抉擇,都必須可以圓說;
至於颱風的形成或地理的差異等自然狀況,則不須圓說。
圓說的依據大致上可分為兩類:一是相對的圓說,類似遊戲活動中的規則,在於顯示一個特定行動是遵循一組明確界定的規則。
但實際生活中的圓說較為複雜,因其中的規範不像遊戲規則那麼清楚,有時人解釋行為的方式或理由只是就著既有事務的相合性,但往往不能令人滿意地接受。
這種情形出現於一個為自己的行為找出可以解釋的理由時,通常稱為「自圓其說」;
另一是普遍的圓說,為了解決生活的各方面,如信念、社會關係和個人選擇之中可能出現的爭議,需要一組具一致性和普遍性的規則。
所以普遍的圓說指從受到行動影響之人的觀點,來判斷其正確性,即是共識。
跟策略或工具性行動不同,後者是目標適當性或功能性或慎思原則。
這種非相對的、普遍的圓說是討論教育議題時必須時常考量的。
教育決策的圓說可區別出兩種,一是包括遵循一組規則,其中規則的引用只能隱約地理解到。
另一是教育決策所遵循的規則自身(即通則化),像教育機會均等之類。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