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為推行視聽教育,以輔助學校教學及實施社會教育」(第一條),特別於民國五十九年制定公布〔視聽教育實施辦法〕,並於六十四年七月十日予以修正,公布實施迄今。
該辦法共有二十條條文,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說明訂定該辦法之目的。
通觀二十條條文,可知教育部旨在透過此一辦法,建立全國性視聽教育實施網絡。
其具體規範事項如下:1.明定實施辦理單位:該辦法規定「視聽教育由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分別實施」、「全國視聽教育之研究、推廣、輔導工作,由國立教育資料館辦理之」,明定中央與各地方辦理實施之單位。
2.確立督導及考核單位:「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所轄學校及社教機構之督導單位;
教育部則為總考核單位。
3.建立視聽教育辦理之輔導體系:各師範院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均負有統籌輔導之功能,對其輔導的學校或機關,提供視聽教材教具之製作、展示、觀摩、蒐集、諮詢、委購、維修及出版專業書刊、訓練專業人才等服務。
4.具體臚列各單位實施作法:詳細列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類社教機構、公、民營電臺與電視臺、師範校院及各級學校等單位之具體作法,諸如設置視聽教育站、成立工作巡迥隊或視聽中心(教室)等播放施教、列入課程講授、訂定設備標準……等。
5.規範視聽教育資源管理原則:如器材專人管理、媒體及器材統籌編目並免費流通共享、器材購置、修理、人員訓練得統籌辦理、相關經費應納入預算辦理等。
6.積極獎勵優良教育影片及推行視聽教育、學術、技術、教材教具研發之有功人員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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