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書坑儒】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焚書坑儒」是秦始皇為統制思想,鞏固王權,而下令燒燬古書和坑殺儒生的學術迫害事件。
焚書坑儒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學者自由議政風氣和朝廷統一政令要求二者之間的衝突。
從春秋時代以來,民間學術思想勃興,學者議政蔚然成風。
然而思想的紛紜實不利於社會秩序的統整,所以強調秩序的法家往往主張以政治力量來統制學術,像韓非即主張「以法為教」、「以吏為師」,認為必須壓抑私家學說,摒棄各派理論,而完全以國家的政制法令為教育和學術的內容,以政府官吏為教化人民的教師。
秦代立國的政治思想,本是基於法家理論,屬於法家的丞相李斯,更承襲韓非的理論來治國,反對學者各以其學說來非議朝政。
所以當始皇三十四年(西元前213)時,博士淳于越等依據〔詩〕、〔書〕所載周代制度,反對秦所實行的郡縣制,李斯即借題表示:學者議政往往稱述古代制度來批評當前政令,實在是以浮誇的理想來妨害現實政治的推行;
許多學者傳授與實際政令不符合的理論和學說,並到處議論,毀謗政府,如此將會降低君主和政府的威望,甚至形成私人結黨與政府抗衡的局面,所以私學應予禁止。
於是李斯乃建議管制言論和焚禁民間藏書,所焚禁書籍包括:秦以外各國的史書、非博士官所職掌的詩書百家語。
此外,又規定犯禁的刑罰:「以古非今者」滅族;
「偶語詩書者」棄市;
命令公布後三十日內不繳送藏書以焚毀者,處黥刑。
此次所燒書籍主要是六國史書和〔詩〕、〔書〕,這是因為六國史書多涉及政治,且對秦有不少譏諷的言詞;
而〔詩〕、〔書〕是古代官書,記載不少古代制度和言論,為學者「以古非今」的根據,並且其文字為古文,與秦文字不同,被視為無用,所以規定悉數燒毀。
至於諸子百家的書,似乎不是當時焚禁的重點。
另外依據其刑罰規定來看,「以古非今」和「偶語詩書」罪極重,私藏書籍的罪則較輕,可見焚書是管制學術思想的輔助措施。
除了管制措施之外,李斯又建議以現行國家制度和法令為學術研究與教育的內容,以政府官吏為教師,使學術思想統一於政治要求之下。
焚書事件的次年,秦始皇又因奉旨求仙的方士潛逃而遷怒學者,指責學者仍有誹謗君上和以言論煽惑百姓的情事,因而下令坑殺有嫌疑的儒生四百六十多人;
後來又不斷逮捕議論時政的士人,發配邊疆。
這些都是前一年焚書令的後續動作。
秦始皇與李斯悍然以政治力量壓制學術,迫害學者,也使春秋以來的自由學風頓時重挫,實是我國學術史上一大汙點。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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