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兒童教育法案〕(美國)】 [TheEducationforAllHandicappedChildrenAct](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美國〔殘障兒童教育法案〕又稱〔九四之一四二號公法〕(PublicLaw94-142),係於一九七五年十一月由美國總統簽署前於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代表美國政府歷年來對殘障兒童之教育權益,在法律上所做的最大努力。
該法案規定各州政府應為所有三至十八歲的殘障兒童,提供免費而適當的教育。
其主要目標有四:(1)保障所有的殘障兒童及青少年,可獲得適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方案;
(2)確保為殘障兒童及青少年所提供的特殊教育,其決定過程公平適當;
(3)建立各級政府有關特殊教育管理及預算等明確的程序;
(4)聯邦政府積極補助州政府及地方政府辦理特殊教育。
此法案揭示六項關鍵性的原則,而為美國近二十年來,推展特殊教育的基本方針:(1)免費而適當的公立教育:政府公立教育系統應為所有殘障兒童提供免費而適合其需要的特殊教育;
(2)無歧視的評量:特殊兒童的鑑定及評量工具應避免由於種族及文化背景的不同而造成歧視或不公平的待遇;
(3)個別化教育方案:為保證特殊兒童接受適當的教育,教育人員須為每一位特殊兒童擬定個別化教育方案,並定期檢討;
(4)最少限制的環境:安置特殊學生時,應盡可能考慮環境的限制,最好能與正常的學生在一起上課和活動;
(5)適當的程序(dueprocess):家長對於學校不當的教育安排,可提出申訴的機會;
(6)父母的參與:肯定父母在特殊教育中的角色,增加父母參與特殊教育的權利及義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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