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全國圖書教育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普及全國圖書教育辦法〕由教育部於民國三十年(1941)二月訂定公布,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及民國三十三年1.明訂應普設圖書館:各省、市已設置省、市立圖書館者,應即設法充實其設備,未設置者,應即一律設置;
各省、市至少應先設立一所,並逐漸增設;
各縣、市依照經濟能力,應設置縣、市立圖書館,或在民眾教育館內附設圖書室;
各鄉、鎮應即設置書報閱覽室一所,並應逐漸增設,以期每保有書報閱覽室一所;
各級圖書館應盡量於鄉、鎮或人口稠密之處設置分館或書報閱覽室;
各級學校及各機關團體附設之圖書館應一律開放,供民眾閱覽。
2.各級圖書館得設置書報供應站:各級圖書館設置之書報供應站,辦理各該下級圖書館、室及書報閱覽室書報供應事宜;
各級圖書館書報供應站得酌量情形受私人委託,代向書局或其他圖書館訂購或借閱書報;
各級圖書館書報供應站,由各級圖書館館長兼任主任,並指派館內職員協助辦理,必要時得設置專人。
3.規定圖書館經常費:圖書館經常費,省、市立者每年不得少於五萬元,縣、市立者每年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鄉、鎮書報閱覽室每年不得少於二千元,其分配標準應依照〔圖書館規程〕第二十六條辦理。
此外,該辦法亦規定圖書館設備標準另行訂定;
各省市教育廳局及國立圖書館對於圖書館幹部人員應積極設法訓練;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應盡量鼓勵私人或私法人設立圖書館,並得依照〔捐資興學褒獎條例〕予以獎勵。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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