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徑目標論】 PathGoalTheor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途徑目標論」主張有效能的領導者應幫助部屬澄清可以達成目標的途徑,並減少途徑中的障礙和陷阱,以利部屬目標的達成。
換言之,領導者的主要任務是協助部屬達成目標,同時提供必要的指示或支持,以保證其目標可以和組織的目標加以配合。
此理論係於一九七○年代為豪斯(RobertJ.House)所創建,並經數次修正始完成;
是一種權變理論,其基本概念共有四個要點(參見下圖):1.領導者效能是領導者行為與情境因素兩者交互作用的結果或功能。
2.「領導者行為」:包括指示性的(directive)、支持性的(supportive)、參與式的(participative)、成就取向的(achievement-oriented)等四種方式。
其中指示性的行為與「倡導行為」雷同,而支持性的行為與「關懷行為」相同。
3.「情境因素」:包括部屬的特性(subordinatecharacteristics)以及環境的壓力和需求(environmentpressureanddemands)。
部屬的特性係指部屬的「操之在己」或「操之在人」的信心情況、經驗和能力。
環境的壓力和需求則係指工作結構、工作團體規範、正式權力系統。
4.「領導者效能」:則包括部屬的工作滿意(jobsatisfaction)、部屬對領導者的接納(acceptanceofleader)、以及部屬的動機(motivationofsubordinates)等三種。
此理論假定領導者能夠改變自己的領導行為,以求配合情境,因而領導者可以表現出適合於情境需求的行為類型,此一基本假定與費德勒(FredE.Fiedler)的「領導型式不易改變」的說法不同。
至於領導行為和情境的配合情形,根據魯賓斯(StephenP.Robbins)的看法,應有下列八種:1.部屬若越是內控型(操之在己)的人,則越滿足於參與式領導。
2.部屬若越是外控型(操之在人)的人,則越滿足於指示性領導。
3.當部屬擁有足夠的能力和經驗時,指示性領導就顯得多餘。
4.當工作結構模糊不清或深具壓力時,指示性領導可以導致部屬較大的工作滿足感。
5.當工作結構清楚時,支持性領導可以導致部屬較高的工作滿足感和工作績效。
6.當工作結構模糊不清,而且努力可以獲致高績效時,成就取向的領導可以提高部屬的工作期望。
7.當工作團體內部存在著衝突時,指示性領導可以導致部屬較高的工作滿足感。
8.正式的權力系統若越清楚且僵化,則領導者越需要表現較多的支持性行為,並減少指式性行為。
最後,該理論主張領導者的主要工作是:運用組織結構、工作與心理支持、以及工作酬賞,來創造有利的工作環境,俾便協助部屬達成組織目標。
其具體步驟有七:(1)領導者鑑定部屬的需求和工作能力;
(2)領導者協助部屬訂定出適合其工作能力的工作目標;
(3)領導者指示部屬其達成目標後可獲得的酬賞;
(4)領導者支持部屬達成目標(包括幫助部屬清除達成目標的障礙,俾使部屬通往目標的途徑能暢通無阻);
(5)部屬對工作感到滿足,並且接受領導者的領導;
(6)部屬表現出高度的工作效能;
(7)組織藉著成員個別目標的達成,完成組織的總體目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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