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因】 Causation,Causal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造因的本義是一物或一事引起另一物或一事的出現或發生,或是變化,即通常所謂之「原因」;
由於「因」常常是「果」的前一個因素,從有因必有果,或有果必有因的觀念說,此字的英文字又或譯為因果或因果關係。
造因原有兩個解釋:一為「生」,一為「變」,哲學中一派主張「無不能生有」,故而生之說已不受重視;
而專就「變化」的「因」來探討。
由因而生果的關係是人類對各現象發生的連續性及齊一性做的解釋,既然結果隨原因之後出現,因此因果之間存在著時間的連續性,即因必然在前。
如是由果而推因,承認因的普遍性。
此外就因而推果,也先假設因的齊一性,即由一個因後出現的果,若同樣的因再次出現,同樣的果也將再次出現。
休姆(D.Hume,1711~1776)和彌爾(J.S.Mill,1806~1873)都持因的統一性觀點。
但在此前,哲學家皆持因的普遍性觀點,認為因的普遍性是不證自明的。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曾用「四因說」解釋事物的生成和變化,和基督教教義相同,肯定神為世界的造因。
這種觀點視造因為一種力量,猶如陽光為萬物生長的力量一般。
從這方面說,因果之間便有必然的聯結關係,如是在因果關係和因果的必然性間又出現了不同的觀點。
自然科學發達後,因果關係視為建立科學理論的重要支柱,牛頓物理學中的力概念充分反映了亞里斯多德動力因的看法,因果關係也成為經驗歸納的基石,欠缺因果關係將不易歸納,但如此說也將受到懷疑。
近年懷疑因果關係說者頗多,關鍵在於對「因」的陳述有「周延」或不周延之別,從而顯示出因是否有普遍性,或陳述達到「充分說明」的程度。
以「條件陳述」為因的說明,必然使果有歧異之處,因為有條件的因不能成為普遍的因,而其「特點」的因,必然會造成各有特點的果,所以普遍性的陳述在陳述方面即須慎重。
至於因的統一性,也有許多值得爭議之處,印證事實,一因可能造成多果,若干不同的因也可能造成同樣的果,差別還在於實際事例的獨特因素上。
故在因果陳述上,必須顧及陳述的客觀性、普遍性和周延的程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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