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 Negligen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疏忽」意指應注意而未注意,以致造成對別人或自己不應該有的傷害。
「應注意」是指在特定事件中,法律定有應行注意的事項;
或是在某種情境中,普通人可以做到的預防傷害的行動。
依法而言,預防是合理的需要注意,應該預先防範可能發生的傷害,然而卻未曾計過這種可能性,即算是疏忽。
這種疏忽指直接有關的行動者本身;
另一種疏忽是指派一個「粗心大意的人」,熟知其有疏忽的習性,卻仍命其擔任須謹慎執行的任務,以致在執行中疏忽而造成傷害,此時指派者仍不免有疏忽的責任。
學校在施行教育的過程中,同時負有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除須注意學校環境安全及設備的安全性而外,更應該預防學生在活動中可能受到的傷害。
預防是在未發生之前應做的措施,往往因缺乏經驗而思慮不周,甚至主觀的以為不會發生而成為疏忽,有關環境、設備等是行政人員的責任;
學生行動,尤其和教學活動有關的,是教師的責任,故而行政人員和教師都要事前周密的考慮、審慎的防範,除了本身應該注意的以外;
並應教導學生,培養「自衛」的警覺性和安全維護的能力;
將維護安全和勇敢兩種概念畫分清楚,以免學生因好奇嘗試或鹵莽的動作而造成傷害。
此外,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安全的維護,亦常發生疏忽而造成傷害,在法律上亦須負刑責。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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