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陸地區的「條例」是法律形式的一種,一般情況下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制定或批准有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某些預計長期施行的原則性規定事項時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1980)、〔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務院1988年)。
有時也用於規定某一機關、組織的宗旨、任務、機構設置、職責範圍等,如教育部、中國教育工會全國委員會於一九八五年發布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
條例的形式一般以單行法規為主,限於就特定範圍的社會關係作出法律規定。
依據問題性質和管理權限,有國務院制定的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1980年12月);
有國務院各部、各部委員會制定,經國務院批准的條例;
以及地方行政機關制定的條例。
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立法權限,也制定一些調整行政法律關係的條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八○年二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及地方自治區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自治單行條例等。
條例的正文一般包括條例根據、條例內容、施行說明三部分。
條例根據,指制定條例的原因、動機、政策、法律依據及適應範圍等,常以「特制定本條例」歸結之。
條例內容,闡述條例所要指導的工作活動的原則、辦法和規章,實施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等,是條例的中心部分,一般都較概括和原則。
施行說明,常敘述條例的生效日期及提請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等。
條例在文字上要求簡練樸素,明確具體,直陳直敘,清楚明白,不能籠統,更不能模稜兩可。
條例屬規範性文件,具有較強的法規性。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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