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校衛生教育委員會】 SchoolHealthEducationCommitteeoftheMinistryofEducation,R.O.C.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我國政府為有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於民國十八年(1929)二月由教育部和衛生部協同組織學校衛生委員會。
民國二十年四月改組,成立中小學衛生教育設計委員會,隸屬於普通教育司;
民國二十四年改隸醫學教育委員會;
民國二十九年七月改組,又改為衛生教育專門委員會。
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因醫學教育委員會改組,衛生教育專門委員會亦縮小組織,改為衛生教育組,置組主任一人,掌管擬訂衛生教育計畫,審擬各級學校衛生科之課程及設備標準,以及審查人員訓練機構立案等工作。
政府遷臺後,由於精簡機構,僅在醫學教育委員會委員當中,聘請委員一名擔任健康教育召集人,至此中央學校衛生組織已很難發揮其功能。
民國八十年(1991)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為加強推動學校衛生工作(含健康教學、健康服務及環境衛生),特設置教育部學校衛生教育委員會,其服務包括:(1)關於全國學校衛生之研議事項;
(2)關於全國學校衛生之協調事項;
(3)關於全國學校衛生之建議事項;
(4)關於全國學校衛生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根據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由教育部長就學校衛生學者、專家、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人員、教育部主管人員、省市政府衛生處(局)長、教育廳(局)長,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分別聘請之。
教育部學校衛生教育委員會所聘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遇有聘兼之行政人員於聘期間更動原任職務時,得予接任人員更替。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長就次長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執行祕書一人,由體育司司長兼任;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派兼之。
至於全體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此項會議,得邀請會外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由教育部採行。
上項委員會之成立為我國學校衛生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因其為跨部會之組織,為我國中央政府學校衛生工作決策、督導和考核的重要單位。
該委員會之積極運作,必能發揮促進各級學校學生身心健康之功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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