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會均等】 EqualityofEducationalOpportun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機會均等」概念之內涵,不但常依學者個人觀點而異,而且此一名詞之意義也常隨個人所處的時、空環境的不同,有不同的詮釋。
在英國,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是在[一八七○年教育法案]頒布後才漸成熱門的話題。
此概念之涵義,在英國社會早期是注重進入公立小學、中等學校接受免費基礎教育的均等期。
自一九五○年代中期開始注重共同教育經驗的提供,主張不但人人應有接受免費中等教育的權利,而且每個人也都應有相當的機會,接受共同、綜合型態的教育。
一九六七年後受到「積極差別待遇」(positivediscrimination)觀念之影響,教育機會均等的內涵已由入學機會及接受共同教育經驗機會之均等,擴大至使來自「社會經濟」不利地位的學生有得到補償文化經驗不足的機會。
因此,為達成出發點的平等,學者探討的重點,已逐漸轉至學前教育與小學教育階段補償教育之實施。
不過,自一九七○年代後由於補償教育概念受到強烈批判,且衝突理論與解釋學派觀念盛行,許多學者對教育機會均等持有悲觀的論調。
美國民眾對教育機會均等的衡量側車種族間之差異。
一九六五年接受美國政府委託主持教育機會均等調查的柯爾曼(J.Coleman)指出,在美國大多數民眾的看法中,教育機會均等概念包括下述四大要項之考慮:(1)要為所有兒童提供一特定水準的免費教育,此水準應足以構成個人加入勞動力市場的基礎;
(2)無論兒童出身背景如何,均須為其提供一共同的課程;
(3)在低人口密度的情形下,透過人為的規劃,使不同背景出身的兒童,能有進入相同學校受教之機會;
(4)因學校的經費端賴地方稅收支應,故對同一地區的學校應提供均等的經濟支援。
因此,在美國社會,學者對教育機會均等的探討初期,也是注重基礎教育階段經濟障礙之刪除及共同課程之提供。
其後隨著中等教育之日漸普及,學者關注的焦點轉至中等教育分化課程之實施。
所謂的教育機會均等,指在中等教育階段,為不同類型的學生提供不同的課程。
自一八九六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支持南方諸州所實施的「隔離但均等」(separatebutequal)措施開始,教育機會均等的內涵開始觸及種族差別待遇的核心問題。
一九五四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學校應廢除種族的隔離政策後,學者衡量教育機會均等的重點遂由教育資源投入因素之考慮,轉至教育效果之評量。
至於國內學者對教育機會均等一詞的詮釋,雖亦眾說紛紜,未有定論,但各種說法之間,並未像英、美社會隨著不同學派思潮的衝擊而產生懸殊或對立之差異。
迄今為止我國學者對此概念之詮釋,係以下述二觀念為基礎:(1)每一個體應享受相同年限的基本義務教育,這種教育是共同性、強迫性的,不因個人家庭背景、性別或地區之差異而有不同;
(2)每一個體應享有符合其能力發展的教育,這種教育雖非強迫性,但含有適性發展的意義,亦可稱為分化教育或人才教育。
衡諸教育機會均等概念內涵在英、美兩國及我國社會之演變可知,此觀念有從強調入學受教機會之均等開始,逐漸擴及教育內容與過程均等之趨勢;
而且所謂的教育機會均等並非僅指相等的「投入」資源或是相等的「產出」,更含有「積極差別待遇」的意涵在內。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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