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信條】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人員信條指教育人員在從事教育工作時所應盡的職責與須達成的使命,是教師行為的規範與專業修養的依據。
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國教育學會在該年全國教育學術團體聯合會中,提出「教育人員信條案」獲得通過。
依據該案,教育人員所應共同信守者分為五方面:對教育專業,對學生,對學校,對學生家庭與社會及對國家、民族與世界人類。
該信條詳細臚列如下:1.對教育專業:(1)確認教育是一種高尚榮譽的事業,在任何場所必須保持教育工作的尊嚴;
(2)對教育應抱有高度工作熱忱,學不厭,教不倦,終身盡忠於教育事業;
(3)不斷的進修與研究,促進專業成長、以提高教學效果;
(4)參加各種有關自身的專業學術團體,相互策勵,以促進教育事業之進步,並改善教育人員之地位與權益。
2.對學生:(1)認識、了解學生,重視個別差異、因材施教;
(2)發揮教育愛心,和藹親切,潛移默化,陶冶人格;
(3)發掘學生疑難,耐心指導,啟發思想及潛在智能;
(4)鼓勵學生研究,循循善誘,期能自發自動,日新又新;
(5)關注學生行為,探究其成因與背景,予以適當的輔導;
(6)切實指導學生,明善惡、辨是非,並以身作則,為國家培養堂堂正正的國民。
3.對學校:(1)發揮親愛精誠的精神,愛護學校,維護校譽;
(2)善盡職責,切實履行職務上有關的各項任務;
(3)團結互助,接受主管之職務領導,與同仁密切配合,推展校務;
(4)增進人際關係,對新進同事予以善意指導,對遭遇不幸的同事,應予同情,並加協助。
4.對學生家庭與社會:(1)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隨時訪問學生家庭,相互交換有關學生在校及在家之各種情況,協調配合,以謀兒童的健全發展;
(2)提供家長有關親職教育方面的知識,以協助家長適當教導其子女;
(3)協助家長處理有關學生各種困難問題;
(4)鼓勵家長參加親師活動,並啟示其善盡對社會所應擔負之責任;
(5)率先參加社會服務,推廣社會教育,發揮教育領導功能,轉移社會風氣。
5.對國家、民族與世界人類:(1)實踐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培育健全國民,建設富強康樂國家,並促進世界大同;
(2)復興中華文化,發揚民族精神,實踐民主法治,推展科學教育,配合國家建設,以完成復國建國使命;
(3)堅持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剛毅奮發,有為有守,以為學生楷模,社會導師;
(4)闡揚我國仁恕博愛道統,有教無類,造福人群。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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