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區】 Parish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天主教對堂區的解釋為:「堂區是地區教會中固定成立的信友團體,由堂區主任在教區主教的權下,負責其牧靈事務,堂區主任是堂區本有牧者」(〔天主教法典:拉丁文—中文版〕,五百一十五條一項)。
因此,堂區必須有固定的信友團體和堂區主任。
信友團體的人數「至少十家以上」(P.Palazzini:dictionariummoraleetCanonicum,Romae1966),方得成立堂區。
而且應是「固定」的信友團體,如果僅是作臨時工的信友,縱有數百甚至上千的人,亦不宜為他們成立堂區。
主教可派一專職司鐸(chaplain)臨時擔任他們的牧靈工作(〔法典〕五百六十四條)。
堂區分正規堂區和準堂區(Quasi-Parish)。
現在各教區的堂區均屬正規堂區。
準堂區在舊法中(〔天主教法典〕一九一七年公布二百一十六條三項)是傳教區(通常用代牧或監牧的代理制度),仿效教區所設立的堂區。
現在任何教區,在特殊情況下,得先試行設立準堂區。
新法(〔天主教法典〕一九八三年)五百一十六條謂:「準堂區享有與堂區同等的地位,準堂區是在地區教會中一個固定的信友團體,委託一位司鐸作為本有牧者,但由於特殊情況尚未成立為堂區」。
所謂「由於特殊情況尚未成立堂區」,意指末符合成立堂區的要件。
如固定信友團體未達到相當的人數、牧靈設備簡陋等,故不宜立即成立堂區,只可設立準堂區,待信友增多後,再變更為正規堂區。
堂區又分屬地堂區及屬人堂區。
教區、堂區是教會行政畫分的實際措施,與各國行政體制相仿,以地區來界限管轄的範圍。
〔法典〕明定:「按常規,堂區該是地區性的,就是涵蓋一個固定地區中的所有信徒」(〔法典〕五百一十八條)。
不過為了適應特殊環境,有時也得設立屬人堂區。
如〔法典〕五百一十八條後段所說:「有需要時,按禮儀、語言、某一地區信徒的國籍,以及其他原因的區分,而設立屬人堂區」。
屬人堂區成立的原因固如法典所言,但其涵蓋的範圍通常超越屬地堂區,而以城市或教區作為畫分屬人堂區的範圍(Francescococcopalmerio:DParoecia,Romae,1991,頁六)。
無論其為正規堂區或準堂區,屬地堂區或屬人堂區,唯有教區主教有權設立。
但為謹慎及鄭重計,主教應先徵詢司鐸諮議會的意見(〔法典〕,五百一十五條二項)。
舊法時代,沒有宗座的特別許可,教區主教無權設立屬人堂區(〔舊法〕二百一十六條四項),新法無此限制。
不過在設立之前應詢問司鐸諮議會的意見,雖然全體意見一致,主教並無義務採納。
(〔法典〕,一百二十七條二項二款)。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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