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及主幹學校教師(德國)】 LehrerinderGrundschuleundHauptschule(German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獨立設立的或附屬於大學的師範學院是德國基礎及主幹學校教師培養的場所,修業年限通常是三年,不分科系,也無顯著年級之分,師範學院設立各種課程讓學生選擇,但在選課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基本課程(Grundstudium)包括教育學、普通教學法、心理學、哲學和政治學,此外還要修習一個專門科目的教學法,並且按基本學校或主幹學校的學科選擇若干門必選科目(Wahlpflchtfacher)。
其所占的比例按照所培養師資的類別有不同規定。
以北威邦師範學院關於選科的規定分述如下:1.基礎學校的教師:(1)教育科學基本科目;
(2)基礎學校有關科目;
(3)所選教學科目的範圍。
三類科目的比例各占三分之一。
2.主幹學校的教師:(1)教育科學基本科目;
(2)所選教學兩個學科範圍,其比例也是各占三分之一。
學生學滿三年即可向畢業考試委員會(Prüfungsamt)報名參加考試。
但是在考試之前必須完成實習的課程。
德國各邦對實習課程的規定並不相同。
巴揚邦的師範學院規定師範生從第五學期到最後一學期,每星期要在實習學校作五小時的實習。
漢堡大學師範學院則要求每個師範生都要作三種實習:(1)入門實習(EinführungsPraktikum);
(2)德文教學實習;
(3)自選科目的教學實習(Praktikumnachfreiewahl)。
這種實習課程實習的情況大概是由教實習課的講師每人牽領十名學生,每兩人為一小組,分配給基礎或主幹學校(統稱為國民學校Volksschule)指導實習的導師(Mentor),起初是見習(Hospitieren),慢慢也參與教學,乃至於教整堂課,在整個實習期大約試教十小時的課。
在試教前導師應和實習學生討論教學原則,試教之後則進行檢討。
實習教學時間通常是兩節課。
第三節課則由教實習課程的講師集合所率領的學生參加教學演示,這將由學校一位老師或教實習講師自己示範,接著是兩節課,作理論上的探討或實際問題的研討。
學校實習的一般原則不是作機械性質教學過程的訓練,而是使學生將所觀察到的融會貫通,進行思考。
基礎與主幹學校未來的師資都必須做假期實習,各邦的規定不同,大約是五、六個星期。
通常有三種實習地點:(1)城市國民學校實習;
(2)鄉村國民學校實習;
(3)專門範圍如幼稚園或特殊學校的實習。
例如漢堡大學師範學院規定學生在第三學期後必須利用假期在國民學校裡進行六星期的實習。
第一星期是見習,以後每一星期要單獨上課十八小時。
在實習期間應協助班主任處理其他事務,並參加有關的活動,指導實習的導師在實習生實習完畢後,對該生的成績提作評鑑(Gutachten)報告,師範學院的實習講師參加評分。
基礎和主幹學校將來的師資在參加第一次國家考試後即成為試用教師(Lehramtsanwarter),不像完全中學師資在第一次國家考試後還要經過兩年實習期間(Vorbereitungsdienst)才能被任命為正式教師。
基礎和主幹學校在試用期間可以拿到全薪,但要參加繼續教育(Fortbildung)。
繼續教育的目的是要對試用教師予以有教育學術基礎的教學訓練。
試用時間是兩年,現在有的邦改為十八個月。
關於試用期間試用教師受繼續教育的辦法各邦並不相同。
茲舉萊普邦的辦法為例:試用教師在服務的基礎學校或主幹學校教學,最初半年每星期只教十四小時,其中七小時是在專科指導教師(Fochleiter)和導師(Mentor)指點之下,另外七小時可以獨立教學。
半年後增加教學時間,可到二十四小時,但比其他教師還少五小時。
這一部分時間使用於參加各研討會,見習和教學訓練等。
地區試用教師講習會(StudienSeminar)負責安排這些活動。
按規定試用教師必須參加四十次的普通研討會(AllgemeineSeminare)主要作教育理論的陶冶;
另外還有二十五次的專科研討會(Fachseminare),並參加各種教學訓練(Ausbildungsunterricht)。
試用教師經過兩年繼續教育後,必須提出有關教育實際問題的論文並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才能正式被任命為終身職的國家公務員。
教師成為正式公務員後則享受公務員一切權利,並擔負公務員的義務。
德國教師工作負擔頗重,還要兼管行政工作,學校並無訓導處和教務處,一切工作由教師包辦。
茲舉各級學校教師每週的教學時數如下:即使是中學校長也要教學二十幾小時,只減輕三、四小時,但是他們的待遇相當不錯。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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