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禮儀範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民禮儀範例〕係行政院於民國五十九年(1970)十月九日臺五十九內字第九一一三號令核定,並經四次修正,內政部於八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臺(80)內民字第八九一三○○號函修正頒行。
範例係參照各種禮儀、我國固有禮俗暨現代社會生活狀況訂定,包含七章。
第一章為〔總則〕。
第二章為〔一般禮節〕,其中包括六節,為崇敬國家禮儀、日常禮儀、相見禮、集會、開創與落成典禮、喜慶與宴會等。
第三章為〔成年禮〕,凡年滿十八歲之男女青年,宜為之舉行成年禮,以諭知其人生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第四章為〔婚禮〕,包括訂婚和結婚兩節。
第五章為〔喪禮〕,包括治喪、奠弔、出殯、安葬、喪期及喪服等五節。
第六章為〔祭禮〕,包括公祭和家祭兩節。
第七章為〔附則〕。
內政部並於八十年(1991)六月五日臺(80)內民字第九三二四四○號函訂頒〔國民禮儀範例推行要點〕,並於八十二年一月六日臺(82)內民字第八二七八○○八號函修正。
該要點規定: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商、行號,應倡導推行。
要點並規定,〔國民禮儀範例〕規定事項,應擇要列為高中(職)、國中、國小之公民、公民與道德,及生活與倫理等課程教材。
並規定各級政府應將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工作列為年度施政計畫項目,並編列預算以利推行。
各級政府並得成立推行〔國民禮儀範例〕督導小組,實地督導考核國民禮儀範例之推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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