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招生制度(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學校招生制度係指高等學校招收錄取新生的政策、條件、辦法等規程的總稱。
大陸地區於一九五一年前基本上實行由高等學校單獨或數校聯合舉行入學考試擇優錄取新生的辦法。
於一九五二年起實行全國統一招生制度。
由原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統一的高等學校招生的方針、政策、計畫、辦法和有關規程;
組織進行每年一次的高等學校入學統一考試,全國統一命題,統一規定報考條件、考試科目、政治審查標準、健康檢查標準、考試日期及錄取新生的原則;
各地區按統一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分別辦理報名、考試、政治審查、健康檢查、評卷和錄取等工作。
藝術、體育院校及面向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招生為主的院校,實行單獨招生。
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六年此項制度中斷,其間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年未招生,一九七○至一九七六年實行「群眾推薦,領導批准,學校複審」的辦法,取消入學考試,且限定招收具有二年以上實踐經驗和相當於初中畢業以上實際文化程度的工農兵入學。
一九七七年起恢復高等學校統一招生制度。
一九八七年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對招生形式、生源標準、考試科目、評卷、錄取等均有明確規定;
另外對可以招收保送生、單獨招生的學校亦作了規定。
一九九○年起,全國逐步推行普通高中畢業生會考制度,隨而對試行「會考」制度的省、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法亦作相應改變。
錄取時以學校、專業為單位,在學校所在地區相應科目組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下,根據考生總分,由高分到低分,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在高考總分相近的情況下,錄取會考成績優秀的考生。
招生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一九九三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提出改變全部按國家統一計畫招生的體制,實行國家任務計畫和調節性計畫相結合的招生制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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