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案〕(美國)】 [HigherEductionAct,1965](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教育法案〕是由美國奧瑞崗州選出的眾議員格林女士(Ms.Green)所提出的法案。
其主旨在透過聯邦政府的經費補助,改善美國高等教育機構的師資、設備、圖書服務,提供學生獎助或貸款計畫,並且加強其對社區的服務,以全面提升美國高等教育機構的教學、研究與服務的水準。
該法案共分為六章,其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社區服務與繼續教育的計畫。
設立全國推廣與繼續教育審議會(NationalAdvisoryCouncilonExtensionandContinuingEducation),評估各地對高等教育機構所提供的推廣與繼續教育之需求,並且提供經費給各州,補助各州高等教育機構辦理推廣與繼續教育計畫之用。
自一九六六年起,連續四年,每年撥款五百萬美元。
第二章:大學圖書館的獎助、圖書館訓練與研究。
第一部分,大學圖書館的資源,自一九六六年起,連續四年,每年撥款五千萬美元,充實各所經過認可的大學圖書館的資源。
第二部分,圖書館訓練與研究,自一九六六年起,連續四年,每年撥款一千五百萬美元,辦理圖書館人員訓練與研究的活動。
第三部分,強化大學和研究圖書館的資源,自一九六六年起,連續四年,每年撥款五百萬美元,自世界各地蒐集出版品,並且加以編目。
第三章、強化發展中的高等教育機構。
設立全國推廣與繼續教育審議會,揀選一些力求振奮而亟需支援的高等教育機構,提供專案的補助。
自一九六六年起,連續四年,每年撥款三千萬美元。
第四章:學生的獎助。
第一部分,教育機會均等專案補助,自一九六六年起,連續辦理六年。
第二部分,聯邦、州和民間對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提供低利的貸款。
每名每年可貸得二千美元以下的款項,終其四年學業所貸款項,不得逾七千五百美元,研究生得另加貸五千美元。
第三部分,加強大學工讀計畫。
第五章:對於〔高等教育機構設備法案〕(HigherEducationFacilityAct,1963)的修正,專案經費補助設立公立的社區學院、技術學院,以及研究所。
第六章:其他。
授權眾議院教育與勞工委員會設立顧問會議(AdvisoryCounciltoHouseCommitteeonEducationandLabor),以便對上項各項計畫提出諮詢審議。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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