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任教師】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級任教師係指中、小學內承擔一個年級主要課程教學並負責該年級組織管理及訓育工作的教師。
在光緒二十九年(1904年1月)頒布的〔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中,首次提出了與級任教師有關的概念。
該章程規定:「各學級,置本科正教員一人」,「通教各科目」,「任教授學生之功課,且掌所居之職務」。
這一制度通稱「學級擔任制」,簡稱級任制。
承擔有關職責的教師即為級任教師。
民國二十二年(1933)三月十八日,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中學規程〕,規定中學實行級任制,要求「中學每一學級設級任一人,擇該級一專任教員擔任,掌理該級之訓育及管理事項。」
民國二十七年(1938)三月二十八日,國民政府教育部頒發〔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十條。
其中提出:為矯正現行教育「偏於知識傳授,忽略德育指導」,參照我國師儒訓導舊制及英國牛津、劍橋大學辦法,制定〔導師制綱要〕。
該綱要規定:今後中等以上學校,每年級分為若干組,每組設導師一人,對學生的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攝衛,體察個性,施以嚴格訓練。
對不堪訓導的學生,可請求校長准予退訓。
從此,中學由級任制改為導師制,凡負責班級組織教育工作的教師稱為級任導師。
一九四九年後,大陸地區中、小學一度設級主任,負責或協調學級之教學及訓導諸事務,不久撤銷,並以「班主任」取而代之。
(參見「班主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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