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師範教育法〕於民國六十八年(1979)十一月制定公布;
係承繼民國二十一年(1932)國民政府新頒布之〔師範學校法〕加以修訂、充實而制定者。
該法立法背景,乃政府鑑於原有之〔師範學校法〕施行多年,一方面條文內容已無法適應社會變遷之需要,一方面其範圍及效力亦只就師範學校有關事宜加以規定,而未能及於整體師範教育政策之制定及師範教育發展取向與策略之擘畫,因此為了建立我國師範教育之完整體系,規範師範教育之辦理方針,釐定師範教育之發展策略,以利我國師範教育之實施,教育部遂重新研議修正後送立法院通過,由總統制定公布〔師範教育法〕。
〔師範教育法〕計有條文二十三條,其要點如下:1.揭示立法依據及宗旨。
2.規範師資培育之政策及教師進修教育之辦理機構。
3.確定師範校院之設立主體。
4.規定師範校院應配合中小學教學所需師資類科而設置適當之院、系、科。
5.明訂師範校院得設立研究所及附屬中小學及幼稚園,以應實際需要。
6.規定師範校院學生之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
7.規定師範校院之課程。
8.明定師範教育以實施公費制度為原則。
9.規定師範校院公費生分發實習及服務,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10.要求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行進修、研究教學相關知能。
11.確定師範校院之行政組織,校(院)長、教職員任用,分別准用〔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有關規定。
自〔師範教育法〕公布實施以來,我國師範教育之設施已有顯著的績效與長足進步,諸如師專改制學院及改為國立、師範校院課程的改進、師資水準的提高、實習輔導制度的建立、教師進修的加強,以及教學設施的整體更新等各方面,皆比以前有顯著的改進。
近年來我國社會變遷急遽,經濟快速成長,政治民主化、社會多元化等諸種現象,對師範教育政策、制度、課程與教學、學生待遇與輔導、實習檢覈、環境設施、推廣服務及師資供需等均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而尤以師資培育之多元化、公自費制度並行、加強教育實習、建立教師資格檢定制度等等,深受社會各界所關注。
爰經教育當局針對〔師範教育法〕實施現況加以評析,並參酌我國國情、國際經驗及未來教育發展,進行〔師範教育法〕研修;
嗣經立法院更名為〔師資培育法〕,全文共二十一條於民國八十三年(1994)二月七日公布實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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