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保送生(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師範保送生指不須經過統一考試而直接進入師範院校學習的人員,是師範院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
在中等師範學校招生方面,一九五二年頒發的〔師範學校暫行規程(草案)〕便規定:「初級中學畢業生成績優良者,得由原校保送免試升入師範學校;
小學生畢業成績優良者,得由原校保送免試升入初級師範學校。」
(一九六○年代初,初級師範絕大部分改辦為中級師範,停止招收小學畢業生)。
一九五五年〔關於中學和師範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中,要求師範生招生的保送名額不超過招生總數的百分之十五。
一九五六年的〔師範學校規程〕規定:成績優秀的初級中學畢業生(操行五分,語文、數學五分,其他科目滿四分),身體健康,並志願進入師範學校學習的,可經學校保送,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批准免試入學。
一九六三年的〔關於改進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工作和畢業生分配工作的意見〕中規定:農、林、醫、師範學校除招收初中畢業生外,同時可以採取公社保送和考試相結合的辦法,從公社招收經過生產勞動鍛鋉的初中畢業生和具有同等學歷的青年。
一九八○年的〔教育部關於辦好中等師範教育的意見〕中規定:招生辦法,應體現師範教育的特點,採取推薦和考試相結合的辦法。
此後,國家教育部門頒發的文件中,未再明確提到中等師範學校招收保送生事項。
在高等師範招生方面,一九五二年教育部頒發〔關於高等師範學校的規定(草案)〕中要求;
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得免試收錄由教育行政部門保送的高級中學、師範學校畢業生。
一九五三年各地選送三萬七千名優秀小學教師、四千名中師畢業生進入高等師範學校學習。
一九五四年教育部發出的〔關於選送師範學校應屆畢業優秀生報考高等師範學校學習的指示〕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就師範學校應屆畢業生中選拔優秀學生九千人入高等師範學校。
一九八○年教育部頒發的〔中等師範學校規程(試行草案)〕規定:師範學校的特別優秀畢業生,可由學校報請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局)保送升入高等師範院校深造。
一九八五年教育部〔關於一九八五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會議的報告〕提出:繼續試行免試招收個別中學保送的優秀生的辦法,並選擇四十所左右全國重點學校及每省一所師範院校擴大試驗。
同年〔關於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院校試招中學保送生的意見〕規定:德智體全面發展,志願獻身教育事業,並具有從事教師工作素質的應屆高中畢業生,應向師範院校保送;
中等師範學校可保送應屆畢業生總數的百分之二到高師院校學習,畢業後回原地任教;
高師院校接收的保送人數可控制在當年學校計畫招生總數的百分之五之內。
一九九○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印發的〔關於當前師範專科學校工作的幾點意見〕提出:師範專科學校也可面向中師和高中招收少量保送生。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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