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美國)】 IndividualizedFamilyServicePlan(USA),IFSP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美國在一九八六年通過的[九九-四五七法案]中,要求各州須發展一個全州性的方案,以提供出生到三歲的兒童廣泛性的評量,並接受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在法案中明訂學校在為三歲以下兒童設計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時,一定要讓父母參與計畫的擬定,以發展一個完善的教學方案。
因為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的重點不只放在每一名障礙兒童的身上,更放在家庭上。
在早期介入方案中,承認兒童是家庭一分子,所以需要家庭所有成員全部參與,方案才會有成效。
因此詳訂能促進孩子發展的各項服務時,家庭也需要考慮在內。
同時兒童的父母亦有權利請求協助發展個別化的家庭服務方案。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之內容在法案中有明文規定,包括下列幾項:1.為學前兒童的父母提供教學。
2.為學前兒童的父母提供其他資源。
3.父母應參與計畫的擬定。
4.描述如何運用家庭的長處以增進兒童的發展,即描述家庭在促進兒童的發展中所具的優點。
5.確定家庭的目標,指出在父母早期介入方案中所負擔的任務;
以及和父母商討決定家庭的優點和需求,進而共同訂定家庭目標。
個別化家庭服務方案類似個別化教育方案(IEP),其主要內容包括:描述兒童現在的能力水準;
七述家庭之優缺點;
細述符合計畫目標之要項、程序和可能的時間;
列舉符合兒童和家庭需要的服務,如:作業治療、特殊教育、醫學診斷和諮詢服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