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師資培育學程標準】 ScienceTeacherEducationProgramStandard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科學師資培育學程標準為規則及綱領,這些規則或綱領說明所希望的機構組織、教職員、設備、教材、課程、教學、合作的協議與運作,和學生學習成果之標準。
這些標準可為正式且必須遵守的,也可是非正式的建議事項。
科學師資培育學程標準已發展多年,發展的情形與規範內容各國不同。
正式而必須遵守的標準是由政府(全國性或省級)機構的教育單位訂定,非正式的建議規範則多由專業學術團體或與教育相關的非政府的組織提出。
政府所訂定的科學師資培育學程標準通常包括下列的規範:(1)准予培育師資的機構,其設定的綱領及原則;
(2)教育專業學程內的人事;
(3)參與教學的教師之特性及水準;
(4)應修的課程科目(包括學科內容及教學科目);
(5)教學的取向及地點;
(6)教育實習之地點或機構;
(7)預期的學習成就(知識、態度、價值、技術);
(8)職前教師正式教書前,所需完成的各項必要規定。
有的也對入學的要求、替代方案與職業之等級(從初任、試用、專業,到優秀教師)加以規範。
科學師資培育學程標準常會針對國小、初中、高中不同年級與不同學科領域而發展不同的標準;
也有針對不同專業歷程而對初任教師、試用教師、專業教師、優良教師做不同的規範。
由專業學術團體或與教育相關的基金會提出的非正式建議規範亦有相類似的規範內容,但並不詳盡,因為其所能影響的範圍有限。
然而他們反應出當代的想法,且規範的內容較為嚴謹,因為制定標準者並不需考慮即刻的執行這個標準時實務上的問題。
這些標準有下列趨勢:(1)學程應由師資培育機構與學校密切配合;
(2)教師應合宜,以提供適當的實驗、臨床和實習經驗;
(3)教師應包括大學教授和優良教師;
(4)參與師資培育的大學教授應有科學、科學教育的背景與中小學的教學經驗;
(5)實習的學校,其設備與教材應涵括實驗器材、最新科技和豐沛的教學資源,以提供普通與專門教育所需;
(6)科學課程應廣且深,包括整合的課程、重視科學史和科學哲學的課程、重視社會趨向和整合科學、科技、社會的課程;
(7)專業教育課程應使現代教育理論、研究與實務相配合,以促進教學、評量與學校的發展;
(8)師資培育機構應延長超過四年的修業年限,以使職前教師接受臨床、實驗、實習等較多的訓練並了解新的教學策略;
(9)師資培育學程應重視探究的教學法,探討並反省思考教學;
(10)學習成果應重視知識的獲得和表現,並非只是修課與學分而已;
(11)應對已任教的畢業生作後續的評量;
(12)學程本身由於後續的研究及教學上的研究,科學、數學及社會上的影響,應做不斷的修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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