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學】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律學係歷代中央官學之一;
隨代首創,唐、宋因之。
隋制,據〔隋書.百官志〕,律學隸大理寺,置博士八人。
唐制,據〔新唐書.百官志〕,律學,唐高祖武德初,隸國子監,尋廢;
太宗貞觀六年(632)復置;
高宗顯慶三年(658)又廢,以其博士下隸大理寺,龍朔二年(662)復置,有學生二十人,典學二人。
玄宗開元後,律學成為六學之一,隸國子監;
置博士三人,從八品下,助教一人,從九品下;
掌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為生。
律令為顓業,兼習格式法例。
學生名額,據同書〔選舉志〕,律學,生五十人。
宋制,律學亦隸國子監。
據〔宋史.選舉志〕及〔續資治通鑑長編〕,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
神宗熙寧六年(1073)夏四月乙亥,始於國子監下設律學,以朝集院為學址,賜錢一萬五千緍,於開封府界檢校庫出息,以助給養生員。
置教授四員。
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
舉人須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
其法為:學生習斷案者,則試斷案,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
習律令者,則試大義五道,合格者乃得給食。
各以所習,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補試法。
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
其犯降舍和殿榜者,薄罰金以示辱,餘用太學規矩,但命官聽其出宿。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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