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社會教育法〕係於民國四十二年(1953)九月制定公布,四十八年三月第一次總統令修正公布,六十九年十月第二次總統令修正公布,共計十六條。
其要點如下:1.明訂〔社會教育法〕的法源依據及其實施宗旨;
2.確定社會教育的任務;
3.確立我國社會教育行政體制;
4.規定省(市)、縣(市)綜合性社教機構的設立及其任務;
5.要求各級政府視其財力與社會需要,得設立或依權責核准設立各類社教機構;
6.規範我國社教機構的設立主體、層級屬性及其設立、變更或停辦應行之程序;
7.明定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育;
8.確定政府有關社會教育經費的籌措、編列、補助及應結合民間力量以推行社會教育;
9.規定社會教育的實施方式、賞施方法,並須以配合地方社區之發展為依歸;
10.確定社會教育教材的訂定,與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的審定,由教育部訂定辦法執行之。
分析我國〔社會教育法〕的內涵,其制定及修正的主要依據,可歸納為下列幾方面:(1)國父遺教;
(2)〔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
(3)〔憲法〕中教育文化條文;
(4)我國社會教育的發展史實與動向;
(5)國際終身教育的思潮與趨勢等方面。
尤其是近數十年來社會教育不僅與終身教育的制度化、生涯學習體系的建立密切關聯,且受整體教育的永續教育觀、動態的生命觀、政治的民主化、文化的多元化等教育理念的影響,而終身教育的理論與實際,亦不斷地擴展、革新與整合,社會教育的組織體系、內容方法、宗旨方針等逐日趨完備,漸已成為世界的教育思潮,蔚為沛然蓬勃的教育主流。
我國現行〔社會教育法〕,其宗旨在於實施全民教育與終身教育,甚為符合世界終身教育理想的潮流。
唯民眾繼續進修與終身學習的期望日增,現行〔社會教育法〕尚有待調整、修正,以應社會需要。
〔社會教育法〕其特色為:1.肯定社會教育的獨立功能,明確訂定社會教育的宗旨為實施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
2.配合當前社會的需要,擴大社會教育的任務;
3.確定文化中心的法定地位,綜合社會教育與文化中心的關係;
4.規定各級政府設立社會教育機構之權責;
5.明定社會教育推行方法,加強廣播電視與社會教育的結合。
但〔社會教育法〕仍有部分條文值得商權:1.規定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育,似仍嫌消極;
2.雖規定社會教育人員之任用,尚未明確規定專業人員之優先培養、訓練或獎勵等;
3.社會教育經費仍未在教育總預算中規定適當之比例,僅敘明「應寬籌」,似嫌不足;
4.未規定社會教育之研究發展工作,似不能積極開創社會教育事業之遠景。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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