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司】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社會教育司為我國教育部中主管社會教育的專責單位。
社會教育司創始於民國元年(1912),在臨時大總統公布的教育部官制中,明定教育部內置社會教育司,分為三科,掌理圖書、博物及通俗教育等事項。
依據民國六十二年修正公布之現行〔教育部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社會教育司掌理:(1)關於民族文化之復興與宣揚事項;
(2)關於補習教育及家庭教育事項;
(3)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
(4)關於特殊教育事項;
(5)關於視聽教育事項;
(6)關於社教書刊之編譯事項;
(7)關於藝術教育及文藝活動之獎助事項;
(8)關於文化團體之輔導事項;
(9)關於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社會教育館等社教機構事項;
(10)關於文獻及古物保存事項;
(11)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目前社會教育司設有司長、副司長各一人,下分設五科並轄空中教學、國語推行兩委員會。
第一科掌理補習教育、空中教學、成人教育、函授教育、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戲劇學校教育等;
第二科掌理家庭教育、特殊教育視聽教育及學校辦理社會教育;
第三科掌理社教機構之輔導、交通安全教育、童子軍教育之督導,及古物文獻之研究、保存、推廣之督導等事項;
第四科掌理文化活動、文化作戰、文化復興及國民禮儀、生活須知之教育、輔導等事項;
第五科掌理文藝工作、文藝教育、文藝人才之發掘、培養及獎助等事項。
國語推行委員會,掌理本國語言文字之整理、資料蒐集、教學方法之實驗、標準書籍之編訂、推行人員之訓練等事項;
空中教學委員會掌理空中教學之督導、考核、協調、策畫及經費分配、審核等事項。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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