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教育審議制度】 SystemConseildel'Education(Fran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法國各級教育行政單位均設有各種教育審議會,以為教育問題與教育決策的諮詢機構。
這些機構以職權及重要性論,最高為教育部的國家教育最高審議會(Conseilsupérieurdel'Educationnationale),其次為大學區、府區所設的教育審議會。
教育審議會的設立最早源於拿破崙時代,當時新創的帝國大學就設有大學審議會(Conseild'université)。
大學審議會由帝國大學教授與高級公務員所組成,其權責為參與大學各種教育行政會議,審查法規計畫,擁有稽核權,對教職人員之紀律與爭訟具懲處與判決權。
大學審議會歷經整個十九世紀,經過不同的行政制度,名稱曾多次更易,權責亦因大學擁有之獨立程度不同而有消長,如在一八五二年曾改稱最高公眾教育審議會,當時權限僅限於諮詢而缺乏司法權,直到第三共和時才又恢復此項職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才改為今日之名稱-國家教育最高審議會。
國家教育最高審議會係教育部對有關教育問題諮詢的最高教育機構,歷年來對法國教育之改革影響深遠,舉凡國家教育法規、決議、行政命令或法案之擬定,均須先經國家教育最高審議會討論,徵詢成員之意見,取得共識後再提給部長做決策之參考。
法國於一九八二年開始實施地方分權,因而各級教育行政當局亦因需要而仿照中央組成大學區、府等之教育審議會。
以下以中央為例以見各種教育審議機構。
教育部的審議機構按功能與職責,可分成許多種,其中最主要的有:國家教育最高審議會(一九八九年後改為教育最高審議會)、國家高等教育與研究委員會、國家課程委員會、國家公共教育輔助教育學會理事會、行政同額代表委員會與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等。
一、教育最高審議會(LeConseilsupérieurdel'Education)其創設係根據一九八九年[教育導向法],源於拿破崙帝國大學審議會,後改為國家教育最高審議會;
創立後取代國家教育最高審議會與一般及技術教育審議會,一九九○年六月七日教育部命擴大其組織與職權如下:成員由教育部長或其代表,其他各種代表-教育人員、學生代表、學生家長代表、地方政府代表及大型教育、經濟、社會、文化團體代表等組成。
以上所提教師與其他人員代表,係由教育部根據各公會組織選出之代表比例任命之。
學生家長代表則由教育部按照各家長會之建議,根據學校董事會選舉之結果依比例任命之。
大學生代表則由教育部按照學生會之建議,根據國家高等教育與研究委員會選舉之結果依比例任命之。
中學生代表任期一年,由高中學生代表與適應教學區學校學生代表選出。
教育最高審議會組成委員共有九十五人,其中四十八人代表不同的類別(其中七位代表私立學校),十九人代表使用者,二十八人代表地方機構(校外協會與大型文化、教育、經濟、社會團體,其中六人為代表受薪者工會,六位為雇主工會與諮詢單位)。
教育最高審議會的組織含一個常設小組與三個特別委員會:小學、初中與高中,該三個委員會負責就課程內容、時數與教學組織等事宜向教育最高審議會提供意見或建議。
職權:負有諮詢、紀律與爭訟裁決權。
1.諮詢權:就下列事項向部長提供意見:(1)有關教育公共服務之功能與目標;
(2)有關課程、文憑頒發之審驗以及學校教育法規;
(3)有關私立小學、中學與技術學校教學之問題;
(4)有關訂立契約之私立教學機構人事法規之問題;
(5)各部會對教學或教育有關之問題涉及國家利益者;
(6)與負責教育有關之部會問題。
2.紀律與爭訟裁決權:接受教職人員上訴並對下列事項有最後決定權;
(1)對大學區之教育公職人員的紀律與爭訟有裁決權;
(2)對公立教學機關實習教師與校外監督人員之撤職決議有最後決定權;
(3)對於各省就業、社會提升與失業訓練委員會所作的紀律決議有最後決定權;
(4)對於工程師委員會核准合法私立學校頒發工程師證書之決議有最後決定權。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最高審議會對大學當局所作之紀律決定不得提出上訴要求,此項職權轉移給國家高等教育與研究委員會。
二、國家高等教育與研究委員會(LeConseilnationaldel'enseignementsupérieuretdelarecherche)其創設係根據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八四之五十二號法設立,並由一九八九年一月二日第八九之一號部令規定其組織辦法與功能。
委員會由六十一名委員組成,其中四十名來自教職員與學生代表,二十一名來自全國教育、文化、科學、經濟與社會重大利益團體的重要人物代表。
前述第一種委員由不同類別之人員組成:十一名來自教授及同等級之職員,十一名來自教授研究員,一名代表圖書館,六名來自技術工人與服務人員,十一名學生代表;
全國重大利益團體之代表由教育部指定。
該委員會設一科學委員會,有二十三名委員,負責籌畫高等教學研究會之工作。
此外,再由委員會選出二十名委員組成一常設工作小組。
其職權如下:1.對公立之科學文化與職業機構之任務有關的問題提供意見,並對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服務;
(1)為確保教育部各種高等教育之一貫性而向公權力提出之政策;
(2)對與教育部有多年契約機構的一般輔導方向;
(3)對不同機構之功能與設備捐贈之分配。
2.對所有改善科學、文化與職業機構之功能的措施提出建議。
3.對教育部提出的各項問題加以研討。
對公立科學、文化與職業機構提出之經費要求與計畫加以研討。
4.一九八九年以後高等教育與研究委員會具有管理紀律之職權,可對大學當局有關教授、研究員、教師與使用者所做的紀律裁決提出上訴,並為第一級(最高級)上訴機關。
該委員會所執行之紀律職權係一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教育法所規定有關教育部紀律司法所執行之禁止、撤職、停職之權。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部令重新規定成立紀律委員會以處理撤職、失職與不適任現職等紀律事項之程序。
成員共十四名委員與十四名候補委員(其中教師代表十名,學生代表四名,均由選舉產生),教師之地位(或職權)須高於或等於推薦者,使用者方面,規定其代表人數不得高於教師-研究員。
紀律程序須說明訴訟進行之必然條件,並規定審判委員會之功能與判決之確定。
三、國家課程委員會(LeConseilnationaldesprogrammes)其創設係根據一九八九年[教育導向法]成立,其主要工作為:對大、中、小學之一般教學構想,欲完成之教學目標,達成目標之課程的適當性,以及其對認知發展之適應情況向教育部長提出意見或建議;
監督大、中、小學之教學,檢視其教學是否具連貫性,並協助教育訓練之協調。
對於科學團體教學單位籌畫之課程內容與方法提供建議或意見,交由教育部有關單位執行;
就職權範圍內研究各種與課程有關問題或根據部長要求做研究。
國家課程委員會係由教育部長任命二十二位課程方面的專家所組成。
四、國家公共教育輔助教育學會理事會(LeConseilnationaldesassociationséducativescomplémentairesdel'enseignementpublic,簡稱CNAECAP)其創設係根據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行政命令成立的,由各協會與行政代表組成,旨在贊同課外時間組織學生活動以補助校內之活動的協會,並對學生之課外活動事宜循協會之要求向有關協會提供意見。
惟此一機構因其教育觀念常來自於教育部,因此部長有時只聽取部分意見而已。
另外,又因其主要角色僅是提供意見參考,而由教育部主管單位來決定有關課程。
結果往往是國家課程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在課程組織上較嚴謹,課程內容上亦較精細,因此,此一機構的角色功能至今尚未找到適當的平衡點。
五、行政同額代表委員會與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LesCommissionsadministrativesparitairesetlescomitéstechniquesparitaires):此兩委員會係根據一九五九年二月十四日教育部命令成立的。
二者職權完全不同,前者為人事管理之諮詢機構,後者為機構與服務之功能及組織之諮詢機構。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命令規定各種層級之教育行政單位均可設立行政同額代表委員會與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例如部長、大學校長、大學區督學等均可設立委員會),此處僅介紹部長所設之委員會。
1.行政同額代表委員會根據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教育部令,行政同額代表委員會係由公務員團體所設立。
係由職員代表組成,人數同等,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委員會開會時由主管主持(地方性委員會則由地區主管擔任)。
擁有審理教育行政人員之正式任職、升遷、調職、臨時調動、停職、辭職以及參加進修研習等之職權。
負責人事之中央主管首長對每一人事團體均設有行政同額代表委員會;
針對教師與教育人員亦設有同樣的委員會,如「教師資格國家會試」及格教師(agrégés)、「中等學校教師適任證書」教師(certifiés)、教學助理、高中一般課程教師、技術課程教師、技術教師、技術助理、初中一般課程教師、性向輔導員、教育輔導員等皆有一個屬於其團體的同額代表委員會。
另外督學團體亦有其行政同額代表委員會。
高等教育部分,對於非教育人員如高級行政人員、行政助理、速記人員、辦公室技術人員、辦事員(人事行政或會計等),均有其行政同額代表委員會負責有關事宜。
約雇人員則另外成立特別的同額代表委員會。
至於大學之教學人員則無此種同額代表委員會。
但有類似的組織,目前稱國家大學委員會。
此委員會根據一九七九年教育部命令成立,當時稱大學最高人事委員會,一九八二年改為大學臨時最高委員會,一九八三年改為大學最高委員會,一九八七年以後再改為國家大學委員會。
該委員會由大學各科系教師團體與同等級人員之代表組成。
每科系團體由兩部分組成,一為團體委員會,一為與科系對應之小組。
各團體委員會與各小組人數相同,一方為大學教授與同等級人員代表,另一方為講師與同等級人員之代表。
國家大學委員會之職權為:對大學教授與副教授、講師有關之資格、聘用與升等,以及對科系工作主管有關之特別措施表示意見。
由以上情況了解國家大學委員會之功能與職責類似目前我們的大學人評會與教評會。
由於法國全國各級教師與教育人員均隸屬教育部,有關人員之聘用、升遷、調任、調職與培訓均由教育部所掌管,故教育部長需有各種行政同額代表委員會提供有關問題之諮詢。
2.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根據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教育部令規定,教育部所屬各單位人事主管得設立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
這些單位包含中央與教育部外服務部門及隸屬教育部之國立學校校長均可設立。
教育部長設有各種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用以負責與部長權責有關之整體服務事項。
例如:(1)負責中央行政人事之中央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
(2)負責部外服務人事之中央技術同類代表委員會;
(3)負責與大學法有關教師事務之中央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
以上之人事代表並非互選產生,而是由公務員工會組織依據行政命令規定之條件任意指定的,被指定之代表在當時係被認為最具代表人事利害關係者。
其次依部長命令制定一組織名單,指定代表並確定每一組織的正式與候補之席位數。
教育部所屬之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的組織,由四十名代表組成(二十名行政代表、二十名工會組織代表)。
教育部各種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及地區等所設之委員會的職權,原則處理之問題為:(1)學校行政與服務組織的運作及一般問題;
(2)學校行政與服務組織的運作方法與工作的現代化計畫;
(3)學校行政與服務組織的有關法規;
(4)學校行政與服務組織的安全與衛生問題;
(5)學校行政與服務組織的獎金分配標準。
教育部所屬之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的職權除在於了解部長管轄之下各單位人事法規修定與擬議以及人事訓練之一般問題外,餘則與其他各級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的職權相同。
六、衛生安全委員會(LesComitésd'hygièneetdesécurité)其創設係一九八二年教育部命令規定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要執行有關衛生與安全之職務而成立。
按該部令凡教育部所屬各單位得設衛生安全委員會,以協助中央行政人事主管的技術同額代表委員會,又若證明人數已具重要性,或其職業危險性質,則地方或特別委員會得在地方、公立學校、建築物或建築群設立此種委員會。
教育部於一九八四年已成立中央級衛生安全委員會,此機構平時活動較少,但在教育部準備有關決策時則接受召集。
七、教育部其他委員會在高等教育行政與學校教學方面,有一些諮詢機構或組織實際上也扮演重要角色,如大學校長會議、專業諮詢委員會、教育經濟高等委員會、國家教育專業委員會及國家教育人員福利社會工作中央委員會等。
1.大學校長會議(LaConférencedesprésidentsd'universités)其創設係根據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部令設立。
凡具有科學、文化與職業性質之各公立大學與機構之校長與主管均為會議之成員,教育部長為當然主席,副主席由上述校長或主管中選出。
會議由副主席主持,但由部長召集,惟目的在徵詢某一問題時不在此限。
平常會議係以全會方式召開,但亦可成立委員會以辯論方式進行。
會議研討內容主要為研究各項與大學高等教育機構有關之問題,向部長提出建議與計畫,或針對部長提出之問題發表意見。
2.專業諮詢委員會(LesCommissionsprofessionnellesconsultatives,簡稱CPC)其創設係依一九七二年七月四日教育部命令設立的。
凡負責職業推廣教育活動或技術教育之各部部長均可成立專業諮詢委員會。
各專業諮詢委員會組成為:(1)公權力代表由部長指定最多十名;
(2)雇主與工匠代表十名,由最具代表性之工會組織提出或推薦;
(3)受薪代表十名,由最具代表性之工會組織提出;
(4)專業活動合格或工作績優之代表十名(工商農總會代表);
(5)教育部代表五名。
教育部所設之專業諮詢委員會之職權為負責:(1)確定準備辦理之教育訓練或其他各種活動(如學校、推薦與學徒教育)之目的與功能;
(2)決定不同程度之教育訓練活動的需求,以及對這些需求計畫的修正;
(3)控制各項教育訓練之品質與一貫性;
(4)提供部長對技術、教育與職業訓練有關之各種問題徵詢意見或提出建議。
3.教育經濟高等委員會(LeHautcomitééducation-économie)此委員會係依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教育部命令設立。
其組織共二十四名委員,其中十二名係在教育訓練方面有優越能力之人員,另外十二名為雇主與受薪者專業組織代表及商事裁判所代表。
其職權為向教育部長提出教育制度與經濟配合之有利措施的建議,以及對一般教育、職技教育之教育研究提出提案與建議。
4.國家教育專業委員會(LaCommissionnationaleéducation-professions)其創設係根據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命令設立,成員共有十五名委員:雇主職業組織之代表五名,受薪者工會組織代表五名、有地位之著名人士代表五名。
委員會之職權:負責中等與高等教育,處理全國教育與專業有共同利害關係的問題。
並就下列事項接受教育部諮詢:有關職業文憑與教育訓練定義之政策;
有關學生性向、就業與教材之資訊;
教育部實施之推薦教育的問題。
5.國家教育人員福利社會工作中央委員會(LaCommissioncentraledesœuvressocialesenfaveurdespersonnelsdel'Educationnationale)其創設係依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命令成立,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奉行政命令重組。
由二十四名委員組成,其中行政代表八名,教育部公務員聯合會代表八名,教育部一般互助會代表八名。
委員會休會期間,仍有十二名常設委員小組集會。
委員會之職責:就社會行動之趨勢向教育部長提供意見;
就有關社會行動之商討,要求計畫修正等事項向部長提供意見並就發展之措施加以研究並提出建議;
對行政單位所提由大學區方面引導之政策與行動結果做研究分析。
有關社會工作委員會,教育部各單位首長、各大學區總長以及各大學區督學皆可設立。
6.全國專業大學委員會(LaCommissionnationaledesInstitutsuniversitairesprofessionnalises)其創設係根據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部會設立,其組成共三十名委員,其中研究教師或一般教師六名,雇主代表六名,受薪代表六名,有地位之著名人士九名,使用者(學生代表)三名。
委員會之職責:應部長之要求,就職業大學有關的問題提供意見,尤其是對頒發工程講師之資格,頒發職業文憑之研究,並就有關職業大學之組織與教育趨向等問題提供意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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