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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生(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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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1 00:39: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定向生(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定向生指係大陸地區普通高等學校按「定向招生、定向就業」辦法入學和畢業後就業的學生。

 

一九七七年全國統一招生考試恢復後,國家為了保證讓工作環境較艱苦的地區和行業能得到一定數量的大學畢業生,從一九八○年起,要求部分高等學校將招生和畢業後的就業去向相結合考慮,在國家任務招生計畫中留出一定名額,適當降低分數,招收一部分志願去指定的地區和行業工作的大學新生。

 

一九八三年,又擴大為中央部門所屬農、林、醫和師範院校實行部分定向招生,省屬同類學校實行大部分定向招生;

 

其他大學為農林培養的學生,也可實行部分定向招生。

 

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正式提出,應按政府招生計畫的一定比例實行定向招生,到定向地區和行業工作的畢業生待遇從優。

 

根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自一九八九年起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定向招生、定向就業暫行規定〕,國家教委和中央其他部門所屬普通高校可面向內蒙古、廣西、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九省區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單位定向,還可以面向農業、林業、地質、能源、建材、氣象、國防軍工、解放軍等部門中個別工作環境較艱苦的單位定向;

 

省(自治區、直轄市)屬、高校可向少數民族聚居地、山區、邊遠地區的縣及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行業定向。

 

定向生比例不超過年度國家任務招生總數的百分之五。

 

定向志願由考生選報,要求考生及其家長簽字確認。

 

錄取定向生,一般與非定向生執行同一錄取分數線標準。

 

如按此標準不能完成定向招生來源計畫,可在該校錄取分數線以下二十分內擇優錄取,如仍無法完成計畫,也可在其他地區擇優錄取畢業後志願去指定地區或行業工作的考生。

 

定向生免繳學雜費,其他待遇與非定向生同。

 

成績優秀的定向生可獲定向獎學金。

 

畢業後,依招生時確定的地區或部門範圍內實行「雙向選擇」就業,即主管畢業生分配部門負責向本地區、本部門有關單位推荐;

 

畢業生選報志願,用人單位考核錄用。

 

如原定向地區、部門不再需要,改按國家任務招收的非定向生的方式就業;

 

如拒不去定向地區、部門就業,須退回全部獎學金,補交學雜費,並向學校繳納部分培養費。

 

學習成績優秀的定向生,經定向地區和部門有關單位同意,可報考研究生,畢業後仍回定向地區或部門就業。

 

定向生實行定期服務制度,服務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年(一年見習期),服務期滿,允其流動。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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