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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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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1 00:27: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宗教音樂

 

ReligiousMusic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音樂以往一直是宗教的女僕。

 

在遠古時代,人們就已經以敲擊棍棒、鼓和吶喊等方式,來為他們的儀典與舞蹈進行伴奏。

 

音樂從開始就與宗教儀式與宗教奧祕連結在一起,音樂的形式常受到宗教傳統的影響,而音樂的運用也常受到宗教權威的約制。

 

宗教音樂的發展,尤其在西方,直可視為整個音樂史的發展。

 

從西元前舊約時代的希伯來人,就一直習於以音樂來讚美他們的神--耶和華(Jehovah)。

 

而自從基督教進入西方世界並且成為主要支配力量後,音樂也成為基督教宗教儀式中的重要部分。

 

在前幾個世紀時,聚會中多是由神父帶領會眾在講壇前唱歌、跳舞,但後來信徒們逐漸將音樂工作交給一班神職人員負責,而天主教會中某些形式的聖歌也在此時出現。

 

在三世紀前,希臘文一直是教堂禮拜儀式中所用的主要語言,此時有兩種形式的聖詩唱法(psalmody)發展出來:一是應答式(responsorial),一是疊句式(antiphonal);

 

前者是會眾在聖詩中有簡短的回應,而後者則是兩個合唱隊交互唱和。

 

當教宗葛利果一世(GregorytheGreat)在位時(590~604),對於教會儀式有許多重要的改革,同時也把崇拜時所用的各種音樂形式加以修訂,這些修訂工作一直到他去世後才完成,後人也將這些修訂成果稱成「葛利果聖歌集」(GregorianChant),這些聖歌一直持續到十世紀及以後都沒有太大的改變。

 

到了第九世紀與第十世紀,對位法的原始形式開始出現,平行複音(Organum)或自由複音(FreeOrganum)的技法出現在一些作品中,大約在十二世紀的末期,複音音樂已經在巴黎昌盛起來,教堂中的音樂家在他們的對位法中加入了更多的部分,也有更明確的旋律與主題間的從屬關係。

 

十四世紀時,有所謂「新藝術」(arsnova)產生,音樂變得更人性化與世俗化,在當時的教會音樂中甚至使用了世俗中的愛情歌曲。

 

從一四○○年至一五五○年止,荷蘭樂派(TheSchoolofNetherlands)支配了歐洲宗教音樂的發展,不過當時的宗教音樂仍偏重聲樂。

 

義大利的帕勒斯替那(G.Palestrina,1525~1594)是荷蘭樂派的頂峰,他也總結了「葛利果時代」。

 

而荷蘭樂派的另一位作曲家拉素司(O.Lassus,1532~1594)的作品則更世俗化,他對後世作曲家的影響較帕勒斯替那更大。

 

至於之後的十六與十七世紀,則是西班牙宗教音樂的黃金時代,其間最偉大的音樂家可說是維多利亞(TomasLuisdeVictoria,1535~1611)。

 

事實上,十六世紀是宗教音樂發展史上重要的轉捩點,因為大規模的宗教改革運動也在此時發生,無論是德國新教或英國國教對後世的宗教音樂都起了重要的影響。

 

從十六世紀後,器樂的宗教音樂終於獲得獨立的發展,且世俗的音樂形式影響力也日增。

 

宗教音樂變得更具個人性,在風格上也更具有感情。

 

一些大膽的和聲、不諧和音與更具表情的旋律也用來表現宗教信仰中的新觀念。

 

巴哈(J.S.Bach)的「受難曲」(Passion)與韓德爾(G.F.Handel)的「神劇」(Oratorio)分別可視為德國新教與英國國教宗教音樂的代表之作。

 

到了十八世紀後,宗教音樂的意義又有了重大的改變,音樂會中演出的「神劇」取代了原來的教堂中的「清唱劇」(cantata)與「受難曲」,歌劇的風格進入了宗教音樂的各個形式中。

 

無論是莊嚴彌撒(Missasolemnis)、安魂曲(Requiem)、聖母悼歌(StabatMater)、頌歌(TeDeum)與聖母頌歌(Magnificat)等,都具有更深沈的宗教意義,雖然它們並不強調宗教儀式,但是卻更生動地訴說了個人的信仰與熱望。

 

是以幾乎所有的重要作曲家都有重要的宗教音樂作品傳世,包括莫札特、貝多芬、舒伯特、孟德爾頌、白遼士、布拉姆斯、德弗乍克、布魯克納、佛瑞、法朗克、艾爾加等人。

 

總言之,十八世紀後的宗教音樂不只是宗教儀式中所用的音樂,已經走出教堂,成為音樂會中的重要曲目。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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