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奏曲】 Concerto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協奏曲一辭,最早用於由單一樂器(或風琴)伴奏的聲樂作品,發展到了十八世紀晚期,就成為一種為管弦樂與獨奏樂器創作的音樂作品。
協奏曲這類作品中最顯著的特點就在於獨奏樂段(需要獨奏者個人的展技)與管弦樂總奏(tutti)間所生的對比。
作為一種樂曲的形式,協奏曲與奏鳴曲之間有許多共同處,不過兩者之間仍有許多的不同處。
例如協奏曲幾乎總是三個樂章的形式(快-慢-快),比較許多奏鳴曲與交響曲,所省略的通常是小步舞曲(minuet)與詼諧曲(scherzo)的樂章。
在協奏曲中,第一樂章通常是經過修改的奏鳴曲形式,它的呈示部會出現兩次:一般第一次出現時都較為簡略,而且僅有管弦樂;
第二次則以最完整的形式出現,並且包括了獨奏樂器與管弦樂。
這兩次出現的管弦樂部分所使用的都是相同的主題材料。
協奏曲中也有發展部與再現部,而這些大體上與奏鳴曲形式都類似,不過在再現部的結束部分有一段獨奏樂器的「裝飾奏」(cadenza)。
裝飾奏常以第一樂章中最為繁複,其他樂章中則較為簡略。
協奏曲的終樂章通常是輪旋曲形式。
在協奏曲的歷史發展方面,除前述協奏曲最早指的是有伴奏的聲樂曲外,到了十七世紀晚期與十八世紀早期時,協奏曲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包括管弦樂與一小群獨奏樂器群的樂曲稱為大協奏曲(concertogrosso),這時協奏曲的意義已由聲樂曲轉變為由演出樂器交替演奏而形成對比的器樂曲。
在這段時間內,協奏曲確立了三或四樂章的形式,也採取了更完整的和聲風格,並且強調旋律的部分。
在巴洛克之下,無論是主要的或次要的作曲家,都進行協奏曲的創作。
到了二十世紀,有些新古典樂派的作曲家,追隨著「大協奏曲」的風格,而從事「管弦樂協奏」(ConcertoforOrchestra)的創作,這類的曲子都包含巴洛克音樂的因子在內,例如對於一群獨奏樂器的使用。
一般說來,協奏曲中所使用的獨奏樂器以鋼琴與小提琴最為普遍,而尤以前者為多。
除了鋼琴與小提琴之外,還有為其他弦樂器或管樂器所作的協奏曲,不過在質量上均不能與前二者相比。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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